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10-08-30 点击数:

南铁院办〔201011

关于印发《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州校区,各院、系(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南京铁道职业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现予印发。

希各有关部门(单位)认真组织学习领会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我院信息公开工作。

 

 

 

                                                 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信息公开 实施细则 通知

抄送:学院党委,纪委、工会、团委。

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01026印发

(共印32份)

 

 

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院师生员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院信息,提高学院工作透明度,促进学院依法治校,充分发挥学院信息对经济社会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信息,是指学院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关涉学院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学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全院师生员工或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在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指导、监督下进行,实行“院长领导、院长办公室组织实施、工会组织协同推进、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内部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院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院安全稳定。

第五条 学院实行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 学院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学院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院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院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院章程以及学院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专业设置,重点专业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除学院已公开的信息外,本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院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学院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学院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条 学院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院办),负责学院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院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院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院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院内设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本院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负责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第十一条 属于本实施细则规定需要公开的学院信息,通过学院网站信息公开专栏、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或者简报等形式予以公开。根据需要可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显示屏等场所、设施。

第十二条 学院在学院网站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学院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十四条 学院定期将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各部门(单位)的办公地点、图书馆、档案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十五条 学院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及时报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第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学院信息,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学院实行决策前信息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信息公开。决策内容需征求师生员工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院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处理并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院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学院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院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院已经做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受理。

(七)属于本院公开职责权限范围,但尚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第十八条 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须经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学院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本条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九条 申请人向学院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学院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院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学院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院予以更正;学院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学院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全部纳入学院财务管理。学院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学院信息。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可以酌情减免相关费用。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学院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与年终考核工作结合进行。

学院监察部门负责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的代表参加。

第二十三条 学院每学年初编制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江苏省教育厅。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院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院监察部门或者学院上级主管部门举报。学院监察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调查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学院信息的;

(四)在学院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学院信息的;

(七)违反《条例》、《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学院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已经移交档案馆的学院信息需要公开时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所涉及工作日的计算,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则按公布的假期起止日顺延。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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