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铁道部南京培训中心改制过渡期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1-07-0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校办企业——铁道部南京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改制过渡期间的监督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校办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学校设立培训中心改制过渡期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培训中心管理委员会)。中心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委员由继续教育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安全保卫处、后勤管理与服务中心等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以及相关专家组成。

第三条 培训中心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研究、制定培训中心发展的相关政策、发展规划,指导和协调培训中心管理工作;

(二)督促培训中心建立健全自身的内部控制制度,检查监督财务制度的建设与执行情况;

(三)代表学校与培训中心签订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监督培训中心经营管理活动,保障学校权益;

(四)审定学校与培训中心之间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负责组织实施培训中心经营目标管理的考核与奖惩;

(六)审议培训中心办理变更、合并、分立或注销等事宜;

(七)审议培训中心管理层及有重要贡献员工的奖励方案。

第四条 培训中心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管理委员会内的各成员职能部门分别承担各自监督管理职能。具体如下: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对培训中心落实内部管理制度,改进日常服务质量,提升社会服务能力等方面的常态化监管。

国有资产管理处:承担监督培训中心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责。

财务处:承担监督培训中心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严格遵守各项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开展经济业务核算,确保真实、及时、完整地反映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职责。

人事处:负责培训中心内部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的人事管理和薪酬发放。

审计处:负责归口管理对培训中心及其负责人开展审计的职责。

保卫处:负责监督培训中心规范做好内部治安、消防、人员和货物进出等安全管理工作。

后勤管理与服务中心:负责监督培训中心切实落实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等日常监督检查;协助做好消防安全整改、规定金额以上设施设备的维修等。

第五条 培训中心管理委员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六条 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到会人员必须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

2.重大事项的决议必须经过委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条 培训中心管理委员会每年需将培训中心运营情况向校长办公会至少汇报一次,必要的情况下需向校党委会汇报。

第三章 经营与日常管理

第八条 培训中心应当接受学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考核。

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由学校聘任,按照学校干部任免的相关规定执行。中心内设机构人员由企业自主聘任。

第九条 培训中心实行全额成本核算,利用学校人员、能源、有形或无形资产等资源,均采取有偿使用的原则,按相关规定向学校上缴有偿使用费。

第十条 培训中心实行经营目标管理。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须与学校签订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培训中心管理委员会对培训中心完成经营管理目标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培训中心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及学校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培训中心必须接受学校的全面监管,接受培训中心管理委员会成员各职能部门的日常监管。

第十二条 培训中心可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章程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并报培训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对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拥有企业章程和培训中心管理委员会授权范围内的职权,根据企业发展计划和经营目标,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严格遵守各项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

第十四条 培训中心要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培训中心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企业档案专人负责,各类档案及时归档。企业档案包括管理档案、人事管理档案、财务档案等。财务档案按规定送交学校档案室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培训中心在学校财务处的监督下独立开展经济业务核算,真实、及时、完整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按年向财务处和培训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本企业的财务预决算报表及其他所需报告,按月报送会计月报表。

第十七条 培训中心遵循国家及江苏省有关审计制度。学校审计处有权对培训中心及其负责人开展审计。培训中心需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时,由学校审计处归口管理,按本校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将审计结果报送培训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审计处。

第十八条 培训中心(除企业经营业务所需的投标保证金或保函、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外)未经学校培训中心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以任何名义对外以实物或者资金进行抵押、担保,不得自行将企业资产出让和买卖,不得向第三方借贷、炒股或进行其他风险投资。

第十九条 培训中心在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所赋予权限以外的任何重大决策,在事前须向培训中心管理委员会报告,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培训中心负责人要严格执行《高等学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教党〔2015〕20号)。

第四章 培训中心的变更与注销

第二十一条 培训中心办理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合并、分立等变更,应当按照企业章程规定的职责权限提交培训中心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培训中心的注销,由培训中心管理委员会提出处理方案,报学校批准。

第五章 人事与薪酬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培训中心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的人事管理归口校人事处。在校办企业工作的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晋升,由学校按有关政策办理并记入职工个人档案。在校办企业工作期间,其学校事业编制的身份不变,工资由学校统一发放。

第二十四条 培训中心自主招聘的合同制人员,其聘用、辞退以及内部工作岗位的调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由企业自行决定。自主招聘人员的工资、奖金、保险等均由企业自理。

第二十五条 培训中心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南铁院关于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制定绩效考核和分配实施方案,提交培训中心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培训中心工资总额的发放须与企业实现的经济效益、上交利润和资产保值、增值挂钩,培训中心领导的薪酬发放在培训中心实施改制前暂按现有政策和办法执行。

第六章 目标考核与收益分配

第二十七条 培训中心实行经营目标管理年度考核,由培训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考核。

经营目标管理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发展目标、质量目标和效益目标,具体以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对于培训中心负责人的任期考察和年度考核,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培训中心税后利润分配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培训中心负责人违反《高等学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教党〔2015〕20号)的规定,学校按照管理权限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党纪、政纪和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培训中心工作交接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培训中心主要负责人因离任或任期届满等原因发生岗位变动时,应当在保证企业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特殊情况下,交接工作不能按常规办法进行时,为保证企业资产不流失,国有资产管理处可报请主管校长批准,会同相关部门联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与有关国家和上级部门政策、法律、法规等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和上级部门文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解释权归培训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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