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2020年施行)

作者: 时间:2020-07-03 点击数:

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2020年实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以及招生省份主管部门招生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类(含艺术类)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3106,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学校办学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珍珠南路65号。

第四条 学校简介:学校是省属公办专科层次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是江苏省高水平高职院校建设单位、国家优质高等职业院校、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群建设单位。学校创建于1941年,1955年起更名为南京铁路运输学校,2002年升格为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更名为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第五条 学校面向江苏、上海、安徽、浙江、江西、福建、山东、广东、河南、山西、黑龙江、四川、重庆、甘肃、湖北、河北、天津、吉林、辽宁、陕西、内蒙古、云南、青海、新疆、宁夏、贵州招收专科生。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专科毕业证书。中俄合作铁道交通运营管理、铁道信号自动控制专业实行“3+0”培养方式,学生修完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后,可分别获得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专科毕业证书和俄罗斯圣彼得堡国立亚历山大一世皇帝交通大学的学业证明。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学校招生工作处。

第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市招生宣传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招生宣传工作组成员由学校在职教师组成。

第九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校招生工作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校分省生源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各省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要求报考铁道交通运营管理(含中外合作办学)、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铁道信号自动控制(含中外合作办学)、城市轨道交通通信信号技术、铁道通信与信息化技术。城市轨道交通机电技术、动车组检修技术、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技术(含高职与本科分段培养项目)、铁道车辆、铁道机车、铁道供电技术(含高职与本科分段培养项目)、城市轨道交通供配电技术、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铁道工程技术、高速铁道工程技术、高铁综合维修技术、铁路物流管理等轨道交通类专业的考生无色盲色弱。学院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四条 考核方式:学生参加各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

第十五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市、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学校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第十九条 对江苏省普通类进档考生的录取采用:平行志愿;对江苏省外普通类进档考生的录取采用:平行志愿。

第二十条 普通类、艺术类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原则。对于进档考生,学校将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方式。非艺术类录取时,对于进档的同分考生,文科考生依次比较语文(不含附加分)、数学、外语成绩,理科考生依次比较数学(不含附加分)、语文、外语成绩。艺术类录取时,对于进档的同分(投档成绩相同)考生,比较美术省统考成绩。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考招生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经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按学年收取费用(币种:人民币)文科类专业学费4700/学年,工科类专业学费5300/学年,艺术类专业学费6800元,海外本科直通车专业另收培训费4200/学年,中外合作专业学费19200/学年。 (苏价费[2014136号、苏价费[2005210)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公寓住宿费为四人间1500/学年,六人间1200/学年。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有奖学金:国家奖学金8000/人,国家助学金生均3300元,院长奖学金4000/人,学习优秀奖学金300-1500/人,科技创新奖500-5000/人等十余种奖学金,奖助学金奖励面达45%;助学贷款:包括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生每年可申请不超过8000元的助学贷款。学校自设资助项目:主要有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党员结对帮扶、企业奖助学金、路费补助、生活费补助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 学校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珍珠南路65号;邮政编码:210031;招生咨询电话:4001081155025-6820493168204996;招生监督电话:025-68533011;学校招生信息网址:http://ntyzs.njrts.edu.cn/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通过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及学院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20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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