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定期处置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21-06-01 点击数:


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固定资产定期处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固定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 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江苏省省属高校国有 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苏教财 2020 〕6 号)和《南京铁道职
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 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类 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主要 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和对外捐赠等。
第三条 处置的固定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 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 置。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可以申请处置:
1.已达到或者超过最低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 需要的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参照政府会计制度所规定的 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执行;
2.虽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但已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 值的固定资产;
3.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后,确需报废或淘汰的 资产;
4.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实行定期处置制度,原则上每学 期不少于一次,每学期初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拟处置固定资 产申报工作。
第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程序
(一)申报
国有资产管理处定期发布固定资产处置通知,资产使用 部门依据通知要求,通过资产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处置申请, 并提供以下材料:
1.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含鉴定情况)(附件 1);
2.拟处置固定资产清单(附件 2);
3.拟报损资产的情况说明,附有关鉴定证明(如公安 部门的结案证明、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等);
4.涉及房屋及构筑物、土地处置,需提供相关批复文 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等证明材料;
5.涉及车辆处置,需提供车辆行驶证和登记证等原件 和复印件;
6.其他有关材料。
(二)审核和鉴定
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审核使用部门提交的申报材料,并 根据技术鉴定情况出具审核意见。
技术鉴定分为使用部门组织的技术鉴定和国有资产管 理处统一组织的技术鉴定。鉴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 产是否超过最低使用年限、仪器设备的精度、主要技术指标、 固定资产损坏程度及有关修复价值、固定资产状况、是否满
足使用等。
1.使用部门申请时的技术鉴定
(1)单价原值在 10 万元以下的设备,已达到或者超过 最低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由使用部门组织 技术鉴定。鉴定组成员人数不少于3人,其中至少有1位成 员具有高级职称。
2)单价原值在 10 万元(含)以上的设备,已达到或 者超过最低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由国资处 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专家成员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至 少有2位专家具有高级职称。
3)对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未规定最低使用年限的 固定资产但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由国资处组织专家进 行技术鉴定。专家成员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至少有2位专 家具有高级职称。
2.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组织的技术鉴定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拟处置批量资产原值在 300 万元以下 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校内专家进行鉴定。国有资产管 理处汇总拟处置固定资产数据,对上报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 现场调查核实,组织专家组进行二次鉴定。 对拟处置资产单价原值 100 万元以上的进行复审,聘请 校外专家参与鉴定。拟处置资产单价或批量原值在 300 万元
以上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 资产鉴定。
(三)审批和公示
由省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处置事项由校长 办公会审批,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报党委会审批。 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批后拟处置的固定资产由国 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全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非授权范围内的资产处置,按规定由校长办公会、党委 会审核经全校公示后报教育厅、财政厅审批。 公示期间有异议,国有资产管理处中止固定资产处置程 序,待查明原因核实相关情况后,重新启动固定资产处置程 序。
(四)处置
学校处置房屋及构筑物、土地、机动车辆、电子废弃物、 批量旧家具和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原则上经省财政厅确认 的有资质的省产权处置平台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公开进场交 易方式处置。机动车辆和电子废物的处置,严格执行省级政 府公物仓管理的相关规定。 在资产处置前,原保管使用部门应保证其安全和完整。
(五)账务处理
根据学校或省主管部门的批复及相关材料,国有资产管 理处负责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拟处置资产进行核销, 相关原始资料移交给财务处,财务处同步进行账务核销。
(六)备案
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记录 固定资产处置管理事项,定期将资产处置情况报省教育厅备 案。
第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收益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实 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 国库。
第八条 资产使用部门应加强固定资产处置管理,严格 按照业务流程,做好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等报批手续。 未经学校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置学校资 产。
第九条 涉密资产的处置按照学校有关保密制度的规 定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未涉及的其他资产处置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 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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