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预决算管理办法(修订)
(2024年6月27日 南铁院财〔2024〕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学校预决算管理,科学配置办学资源,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9号)等法律法规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预算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预算遵循“统筹兼顾、注重发展、强化约束、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预算按照资金流向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学校全部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
第五条 学校预算按照编制周期分为年度预算和滚动规划预算。年度预算是根据收付实现制原则,学校当年可筹措到位的资金和当年需支付的资金。滚动规划预算是根据学校中长期规划编制的跨年度的资金到位计划和资金支付计划。
第六条 学校预算按照管理主体不同,分为部门预算和校内预算。部门预算是学校按照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等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预算。校内预算是学校根据内部管理需要编制的可执行的预算方案,是部门预算的细化和落实。
第七条 学校预算按照资金用途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专项支出预算。基本支出预算是为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预算。专项支出预算是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和发展目标而编制的预算。
第八条 学校预决算按年编制,预决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各预算执行部门按照学校总体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求,负责本单位(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调整等工作。
第十条 职能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预算归口管理,包括:
(一)提供预算编制相关基础数据;
(二)建设年度归口专项项目库。组织新增专项的立项论证,论证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必要性及预算的经济性,负责归口专项的建设排序等;
(三)编制及分解归口专项的年度预算;
(四)实施归口专项预算监控及绩效评价等。
第十一条 财务处负责学校整体的预决算管理,包括:
(一)建立和完善预决算管理制度;
(二)组织学校年度预算、决算的编制及预算调整工作,编制学校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报告及预算调整草案等;
(三)组织学校预算下拨与绩效考核;
(四)监督预算经费的执行,定期开展预算分析等。
第十二条 学校财经工作委员审议学校预决算相关重要事项,包括:
(一)学校预算管理重大政策与制度;
(二)学校年度预算草案、决算情况;
(三)学校预算中期调整方案等。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学校预决算相关重要事项,包括:
(一)学校预算100万元(含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预算调整方案;
(二)学校200万元以下的新增专项的立项及年度专项排序等。
第十四条 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提议后,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预决算相关重要事项,包括:
(一)学校预算管理重大政策与制度;
(二)学校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情况;
(三)学校200万元及以上的预算调整方案;
(四)学校200万元及以上的新增专项立项及排序等。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五条 专项预算按照学校专项管理要求,加强专项论证审核,实行项目库管理,编制专项项目总预算和专项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 学校预算编制实行“两上两下”的编报程序,部门预算与校内预算应同安排、同推进、同落实、相衔接。
(一)财务处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及时开展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拟定预算编制方案,安排学校预算编制工作;
(二)相关职能部门启动年度归口项目库建设,开展新增专项的立项论证及项目排序等工作,提交项目库建设明细至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需要提交党委会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提议后,提交至党委会讨论决定;
(三)财务处汇总、审核各单位(部门)提交的预算编制相关资料,编制部门预算草案提交财经工作委员会审议,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提议、党委会讨论决定后,提交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批复,并按要求信息公开;
(四)财务处根据财政批复的资金支出控制额度,结合结转结余资金情况,细化校内项目预算,编制校内预算草案提交财经工作委员会审议,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提议、党委会讨论决定后下达。校内预算下达时间原则上应在教代会召开后的20日内。预算下达之前,非新增项目可在上一年度预算额度内安排支出。
(五)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学校批复的归口专项资金支出控制额度,结合项目库项目排序,在校内预算下达后的10日内完成年度归口预算分配。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十七条 学校支出预算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不得超预算额度、超预算范围列支经费,不得随意调整改变原预算支出范围、标准、目标及任务等。
第十八条 收入相关职能部门及时、足额收取应收的预算收入,不得擅自减收、免收和缓收应收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第十九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强化预算执行刚性,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由预算执行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权限审批。基本经费与专项经费不得跨类调整。
第二十条 学校每年年中根据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实施预算中期调整,未按要求推进的项目,原则上项目当年停止,预算予以收回重新安排。重新安排经费的项目须确保年内完成预算执行。
第二十一条 除科研经费外,学校年度预算不予结转,建设周期超过一年的项目,当年预算未使用完毕的,未执行的预算剩余建设期间不再补充下达。
第五章 预算执行监控与分析
第二十二条 每年9月开始,财务处每月开展一次预算执行监控与分析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的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二)影响预算完成的因素分析;
(三)解决预算执行偏差的措施等。
第六章 决 算
第二十三条 决算是指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学校根据年度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包括决算报表和决算分析报告。
第二十四条 决算由财务处组织编制,编制应确保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编报及时,决算收支表提交财经工作委员会审议,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提议、党委会讨论决定后,提交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审定。
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根据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决算最终审定意见后及时修改上报,经上级批复后,按要求信息公开。
第二十六条 财务处应加强决算结果的分析运用,为学校决策和监督提供依据。
第七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施“预算决策有评估、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督、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财务处依据本办法,制定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建立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与预算执行进度的监控机制,实施预算绩效分类分级评价,加强预算绩效评价结果的反馈应用,将预算评价结果与年度预算分配和单位(部门)年度考核相挂钩。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预算、决算进行民主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纪委、审计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对学校预决算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三十一条 学校自觉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等上级主管部门及巡视组织等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的财务检查、审计监督、纪律巡察等。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预算管理办法》(南铁院办〔201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