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和处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9-12-20 点击数:

南铁院人[2019]71

 

关于印发《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教师

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和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扎实推进实施国家和省关于新时代教师建设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师师德师风建设,根据《江苏省高校教师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制定《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和处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20191217

 

 

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和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总 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我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提升教职工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修养,强化师德师风监察监督,规范教职工日常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人〔201111号)、《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和《江苏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苏教规〔2019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和处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教职工(含事业编制人员、人事代理)、劳务派遣人员和校外兼课教师、企业兼职教师、外籍教师、客座教授、产业教授等各类人员。

第三条 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学校利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破坏民族团结,歧视、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四)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

(五)在校园内宣传宗教教义或组织宗教活动;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传播非法出版物;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以及传销活动。

(六)通过校内外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作为互联网社交平台创建者、管理者,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平台管理责任,造成平台言论或信息发布违反法律法规。

(七)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或学校保密规定,造成失泄密。

(八)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九)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十)损害学生合法权益,擅自向学生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占有学生应得奖助学金或补贴;

(十一)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无关的事宜。

(十二)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十三)伪造学历、学位、资历、成果以及其他证书。

(十四)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

(十五)在招生、考试、推优、评先、党员发展、选拔班干、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十六)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以多种形式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学生及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七)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八)《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科研诚信与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列举的涉及违反师德的行为。

(十九)其他违反师德的行为。

第四条 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单位

党委教师工作部为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单位,负责师德建设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与监督。各学院、部门负责本单位师德建设。

第五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受理与调查程序

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协调查处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遵循保密原则,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存在利害关系的,实行回避。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受理与调查:

(一)部门和个人均可向党委教师工作部举报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党委教师工作部接到举报后,上报校领导,经批准后联合相关部门成立调查小组负责调查取证。

(二)在调查过程中,行为当事人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全面提供有关证据材料。调查组应听取行为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含行为当事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是否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结论及初步处理意见或建议等。

(四)对师德失范行为情节较轻的,调查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处理和处分决定;对师德失范行为情节较重的,需提交学校党委会审议决定。

(五)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比较复杂的,经学校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六)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书面处理认定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材料,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无异议。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七)当事人对学校复议结果不服,可以按规定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八)处理决定执行期满后,根据当事人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

(九)当事人在受处分期间有其他师德失范情形的,另案处理,处理时结合已受处分结果和处分时间,合并给出处理结果并执行。

(十)师德失范的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其他有关材料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进行单独存档。

第六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一)师德失范行为经调查属实后,对情节较轻的,可视情况给予以下相应处理。

1.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资格时限有专门文件规定的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但不得少于24个月。

2.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二)对情节较重的,除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外,同时对行为当事人按以下情况进行相应处分。

1.对于违反政治纪律、言论和活动损害国家声誉、违反廉洁从业纪律、学术不端等行为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或解除人事聘用关系。

2.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除给予处分外,学校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省教育厅撤销其教师资格。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实行师德师风建设问责制

(一)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师德师风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对于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1.师德师风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2.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

4.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5.本部门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三)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须向学校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八条 实施保障

(一)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各部门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师德师风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将师德师风建设专项经费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确保师德师风建设专项经费投入到位。

(三)积极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师风监督体系,设立并公布师德失范问题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及时掌握师德师风动态信息。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校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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