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9-04-11 点击数:

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技术技能型人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2016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联合培养(本科)学生参照执行。学校各专业标准学制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不含服兵役和创业休学时间。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我校学生,必须持《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以及本人身份证件,按我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我校招生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办理请假手续,假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学校相关部门将入学资格初审结果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新生入学报到及入学资格初审情况注册学生学籍。

学校审查发现新生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几种情况:

(一)因病: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我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新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因参军入伍:依据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教学[2013]8号)的通知精神,学生本人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出具的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入伍通知书等向我校招生部门提出申请,允许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三)因其他原因需保留入学资格:由新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自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到学校有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回家休养。无故不按期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自当年新生报到日后两周内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报到入学后的三个月内,学校将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参照学校新生复查程序及办法处理。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报到日之后的两周内,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我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未经注册者不能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获准后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我校规定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八条 新生应于入学当年11月份在学信网进行学籍自查,核实本人的学籍是否注册、注册信息是否都正确。若发现注册有误的,应及时更正。应注册而未注册或漏注册的,应及时补注册;不应注册的,视为无效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各专业教学标准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考核合格(60分及以上)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及取得的学分记入学生的成绩册,并归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考试成绩评定,必修及限选课程均采用百分制记分。选修课及实践课可采取五级评分制或百分制记分。五级评分制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百分制记分与五级评分制记分的换算标准:100-90为优; 89-80为良; 79-70为中; 69-60为及格;59及以下为不及格。五级评分制记分与百分制记分换算标准:优为95;良为85;中为75;及格为65,不及格50

第十一条 根据累计取得的学分及学分绩点,客观评定学生学习的量与质。

学分绩点系数使用如下标准:

百分制

≥90

89-86

85-82

81-79

78-75

74-71

70-68

67-64

63-60

<60

绩点系数

4.0

3.7

3.3

3

2.7

2.3

2

1.7

1.3

0

五级评分制

优秀

良好

及格

不及格

绩点

4

3.5

2.5

1.5

0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系数

学年总学分绩点=学年各课程学分绩点

累计总学分绩点=累计各课程学分绩点

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学年总学分绩点/学年各课程的学分数

累计平均学分绩点=累计总学分绩点/累计各课程的学分数

第十二条 考核不合格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均可参加正常的补考一次。通过补考获得成绩,予以标注,并记入学籍档案,但绩点系数一律为0

第十三条 考核不合格者或正常补考不及格者可以申请重修。重修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教务部门提出申请,经教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参加重修。

参加重修者原则上跟正常开课班级上课,因与其它课程上课冲突可以向教务部门申请不全部随堂听课,或同课程重修学生达到30人以上,由教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编班重修。

所有重修学生必须参加正常的课程考核,重新学习获得的成绩,均予以标注,并记入学籍档案。重修成绩合格,绩点系数为1.3;重修不及格,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可以再次申请重修,一门课程原则上可以重修两次。

第十四条 任意选修课考核不合格不予补考,但该课程成绩需记入成绩单和学籍档案。学生可以重新选修该课程或改选其他课程。已获取学分的任意选修课,不允许再次选修,否则视为无效。选修课程开课2周内,因合理原因,不能继续该课程的学习,由二级学院统一汇总报教务处申请办理退课手续。

第十五条 必修课和限选课旷考的学生,课程学期成绩按零分计,绩点系数为0。不能参加正常的补考,一律重修。

第十六条 体育课成绩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对于身有残疾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本学期体育课的学生,本人持经我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到教务处申请办理选修体育保健课手续。

第十七条 退役士兵军事理论课、军事技能及公共体育课程学分认定,由学生个人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二级学院初审,教务处最终审核,审核通过,军事理论课、军事技能课程成绩以90分认定;公共体育课程以60分认定。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附协议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成绩证明,所在二级学院认定,报教务部门审核后予以承认。由学校统一组织的校际间交换课程,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统一办理成绩(学分)认定与录入。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按学校有关规定,折算为创新创业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专业教学标准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学生上课、实训、军训、实习等都须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前请假并经过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核前,任课教师应审查学生考核资格,公布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凡缺课时间超过该课程教学总时数三分之一,或作业上交次数少于三分之一者,取消本课程考核资格,该门课程学期成绩按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只能参加重修。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不允许申请该课程缓考。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时,必须在考核前由本人或家长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病假须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校医务室证明,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教务部门批准后可安排一次缓考,缓考一般与补考一并进行,缓考不及格或缓考再次缺考者,必须重修。

第二十三条 学生获得专业教学标准规定的社会认可的技能等级证书,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审核,教务部门认定可取得相应课程学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获得专业教学标准规定之外的社会认可的技能等级证书或其他社会实践活动,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审核,教务部门认定,或二级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统一申请,教务部门认定,依据学校学生学分奖励暂行办法可奖励12学分,并纳入任选课学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注名违纪作弊。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给予该课程重修机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成绩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保存。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以依据学校转专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提出转专业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以转入新专业继续学习。

(一)按学校有关规定考核并确认成绩优秀,或某些方面确有特长,并且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入学后患有疾病或发现生理缺陷,经学校医务室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学校认为有某些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方向)

(五)创业休学和退役复学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转专业者。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申请必须遵守以下原则规定:学生转专业一般不得跨招生代码转专业,符合条件的一年级学生应当在第二学期末提出转专业的申请;三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原则上在校期间转专业不超过2

第二十九条 每学年末,学院院长办公会根据教学资源配置情况研究决定并公布各专业可以接受转入专业学生总数,依据学生个人申请,转出二级学院考核推荐,转入二级学院考核录取,教务部门审核,报分管教学院长批准后公示。所有核准转专业学生于第三学期初转入新专业继续学习。

因社会对人才需求变化转专业的学生,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要求,二级学院统一办理转专业申请,经教务部门审核,报分管教学院长批准。三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得办理转专业手续,教务部门根据需要及实际修读情况可以提供辅修证明。

第三十条 学生一般应在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录取学校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学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以及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学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转专业、转学所缺转入专业教学标准规定的课程,必须自行补上。学生在原专业已修读通过的课程若与转入专业教学标准中的课程相同,学时与学分相当,所取得的该门课程的学分仍然有效;否则已取得的该门课程学分无效,必须按转入专业的要求补修。转专业前已取得的其它课程学分可计为任选课学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七周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七周以上者;

(三)因创业需中途停学者

(四)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必须填写休学、保留学籍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因伤、病休学的,需学校医务室签署意见),并经学生家长签字认可,班主任签署意见,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教务部门审核,报分管教学校长批准,发给休学、保留学籍证明后方可休学。休学学生应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因故休学不得少于一学期,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可续休,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在校学习年限最长可在标准学制年限基础上延长两年(含休学期限)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最长修业期满时未完成学业的,应结束学习,发给结业或肄业证书,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七条 休学期间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户籍在学校者,户口不迁出学校;

(二)学生休学,应办理离校手续,往返路费自理。

(三)学生休学期间若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四)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因伤、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定处理。

(五)休学期间擅自来校上课所取得的学习成绩无效。

第三十八条 对创业休学的,二级学院需组织专家对创业休学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教务处审核认定。创业休学每次申请休学时间1-2年,期满可申请复学,也可申请继续休学。申请休学创业不得超过2次。其创业休学时间不计入其最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九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在接到部队入伍通知书后两周内,向学校申请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校应当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其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其最长学习年限。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申请复学,一般应于新学期开学第一周向二级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学生需持《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复学申请表》、休学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经二级学院审查,由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办理复学申请的,视为主动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还须递交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传染病患者须交休学期满前三个月正常化验单),经本校医务室复查合格者办理复学手续。因心理或精神疾病休学的,必须出具指定心理咨询点或医院的康复证明。

(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退役后持退伍证、退伍证明等向学校办理复学手续。

(四)因创业休学的学生,不再创业或具备兼顾创业项目能力的情况下,可申请复学。

(五)复学的学生,一律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参军退役和创业休学申请复学的学生,编入相应年级。如该专业相应年级无招生,可转入我校相近专业学习。

(六)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将不予以复学并取消其学籍;

第六章 学业警示、留级与退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二级学院向其发出书面学业警示,并报教务部门备案:

(一)一学期内未取得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学分达到8学分及以上者;

(二)在校期间未取得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学分累计达到12学分及以上者。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应留入下一年级学习;

(一)一学年内未取得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学分达到16学分及以上,但未达到学年总学分的二分之一者;

(二)在校期间未取得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学分累计达到20学分及以上者。

学生留级后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可以免修也可以重修。如重修,相同课程成绩取高分计入成绩册和学籍档案。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一学年内未取得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学分达到学年总学分的二分之一及以上者;

(二)在校期间未取得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学分累计达到30学分及以上者;

(三)无论何种原因,按当前所在年级计算在校学习年限将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者(含休学、保留学籍)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办理请假或休学手续,一学期内擅自离校累计超过60课时者,或累计超过60课时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本条规定对学生的处理,不是一种处分。

第四十四条 对于出现第四十三条第(一)、(二)、(六)三种情况一、二年级的学生,如本人及家庭希望通过努力,继续完成学业的,可给予一次试读机会,标准学习年限内只能试读一次,学生编入下一级相同专业班级管理(如相同专业下一级未招生,则编入下一级相近专业)。

试读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到校签字确认,班主任、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部门、教务部门会签意见,报学校分管教学院长批准。试读期限为试读申请所在学期(试读第一学期)及后一个学期(试读第二学期)两个学期,试读期满后,如有下述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试读结束后,在校期间未取得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学分累计仍达到30学分及以上者;

(二)因违纪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三)试读期间原有纪律处分,在试读期未能解除者。

学生试读期间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可以免修也可以重修。如重修,相同课程成绩取高分计入成绩册和学籍档案。

第四十五条 本人申请退学的学生,须填写退学申请表,注明退学原因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家长签字确认,由二级学院及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六条 非本人申请但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退学处理意见,并告知学生作出退学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二级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教务处配合学校法务部门,对二级学院提交的退学处理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七条 二级学院将退学处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通过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八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接到通知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逾期一周未办理,由二级学院代为办理,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该按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九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学生对退学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条 学生在毕业实习开始前,由二级学院审查其毕业实习资格。凡必修课和限选课未能全部取得学分者,不得参加毕业实习,必须通过重修或补考,取得所欠学分后,方可参加毕业实习。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专业教学标准规定内容并达到专业教学标准规定的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生按规定办完离校手续后,到二级学院或教务部门领取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生修满规定年限,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结业。符合结业的学生,按规定办完离校手续后,到学校教务处申请领取结业证书:

(一)修完专业教学标准规定的内容,但未完全取得毕业所需学分者;

(二)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尚未解除者;

(三)素质教育成绩不合格者。

第五十三条 因未取得毕业设计(论文)或毕业实习学分而结业的学生,在结业后两年内可申请补做一次。毕业设计(论文)及毕业实习补做选题与要求,须经原所在二级学院批准,成绩考核合格取得学分后,换发毕业证书。经补做仍未取得学分或逾期未申请补做者,作为永久结业处理。

第五十四条 因课程考核不及格未取得相应学分而结业的学生,允许在结业后两年内申请一次补考,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原则安排在各学期末。成绩及格取得学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经补考仍未取得学分或逾期未申请补考者,作为永久结业处理。

第五十五条 因处分未能正常撤销或素质教育成绩不合格而结业的学生,在毕业一年内由工作单位对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状况作出书面鉴定,经原二级学院审查,学生工作部门审核、教务部门同意,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可申请肄业证书。申请肄业证书的学生填写《肄业证书申请表》,按规定办完离校手续后,到教务处领取肄业证书。

未满一年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可发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毕业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生本人填写《学生信息变更申请表》,学校进行审查后,提交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变更。

第五十八条 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学生应根据教育部及学校要求,按时完成学籍自查、个人信息核对及毕业生图像采集等工作。

第五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和学历证明。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一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二条学生对学校学籍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的10日内,向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按《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章 出国(境)学习

第六十三条 在校学生自费出国(境)留学,必须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不办理手续离校者,作退学处理。

第六十四条 参加我校与国(境)外大学合作办学的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由学生个人申请,二级学院同意,国际合作处汇总复核,教务部门审核,分管院长批准。出国(境)交流学习时间根据项目合作协议确定。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六十五条 参加我校与国(境)外大学合作办学的出国(境)交流学习学生返校后,需将其在国(境)外高等学校取得的课程成绩及学分,替代我校相关课程成绩及学分。由本人提出申请,附留学学校出具的成绩证明,所在二级学院认定通过,国际合作处审核,经教务部门审查批准后,替代我校相关课程成绩及学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从2019级新生开始执行,161718级学生除涉及毕业清考条款外,其他沿用本办法。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部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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