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2023年修订)

作者: 时间:2023-11-28 点击数:

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修订)

(20231128 南铁院学〔20233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依法治校,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学校章程等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纪律处分是维护学校良好秩序和树立优良校风的必要手段,是教育引导广大学生坚定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培育优良道德情操,养成良好行为习惯,专注职业技能学习,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造成的后果和危害程度相适应。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校相关部门或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学生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应予处分的,按照本规定相应条款分别做出处分,最终按处分等级最高的一种升格一档执行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处分不再执行。

第六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理:

1.主动到有关部门承认错误并如实陈述的;

2.主动中止违纪行为,或主动消除或减轻违纪后果或主动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3.被胁迫或被欺骗的;

4.在违纪事件发生后,有检举、揭发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依规可以从轻处理的。

第七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表现之一,应当从重处理:

1.造成严重后果的;

2.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的;

3.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纪律的;

4.唆使或串通他人作伪证,妨碍调查处理,或捏造、歪曲主要违纪事实诬陷他人的;

5.对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知情人进行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的;

6.受到纪律处分后,在违纪考察期内再次违纪,应予处分的;

7.其他依法依规应予从重处理的。

第八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三次以上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违纪所用工具和所得的财物,作为证据予以暂扣,违纪处理完结后,除违禁品外退还原主;违禁品、无主财物依法处理。

第十条 学生因违纪行为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财产损失、名誉损害,或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 为他人违纪作伪证,妨碍调查,或捏造、歪曲主要违纪事实诬陷他人的,与违纪人同案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发现学生患有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第三章 违纪的行为和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的;

2.制造、散布或传播谣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3.违反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组织或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4.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的;

5.公开、传播或盗窃国家秘密,泄露处于保密阶段的文件资料的;

6.其他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第十四条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处罚的,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1.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罚款以下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记过处分;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被学校纪律处分,但处分明显偏轻或偏重,需要重新作出处分决定的,撤销原处分,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侵犯公私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1.抢夺、盗窃、诈骗或敲诈勒索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涉案价值1000元以上等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财产损害较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财产损害较大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财产损害较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财产损害较大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拾物拒不归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数额较大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有其他侵占公私财物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侵害学校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2.偷窥、偷拍、窃听、传播等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的;

3.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4.恐吓、威胁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5.冒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的;

6.其他侵害学校或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和学校计算机和网络管理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的;

2.违反国家、学校管理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的;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4.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

5.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

6.盗用他人网络账号、用户名、密码等;

7.有其他违反国家和学校计算机和网络管理规定行为的。

违反国家、学校计算机和网络管理规定,登陆、浏览色情、赌博等非法网站、手机APP被诈骗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八条 组织、参与非法组织或非法的活动,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成立学生团体并组织开展活动的;

2.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的;

3.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的;

4.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

5.参加或介绍他人参加非法传销活动的;

6.其他组织或参加非法社会组织或进行非法活动的。

第十九条 违反考试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1.考试违纪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屡次考试违纪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考试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剽窃、抄袭他人毕业论文(设计)、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撰写论文、调查报告等学业考核材料,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撰写毕业论文(设计)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一学期以内旷课(含晚自习、实习实训课等)达到10课时给予通报批评,有下列情形之一,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1.累计达11-20课时,给予警告处分;

2.累计达21-30课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累计达31-40课时,给予记过处分;

4.累计达41-60课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累计达61-80课时,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在一学年内累计达到72课时,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在处分期限内继续旷课,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扰乱学生宿舍管理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1.未经批准,在集体宿舍内留宿他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异性寝室留宿或让异性留宿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住校生未经许可夜不归宿,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次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导致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擅自在校外租房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把宿舍床位出租或转让、违规占用床位妨碍他人入住及私自调换宿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在宿舍区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营利性活动,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和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在学校规定的休息时间,在宿舍进行打牌、嬉闹、播放影视音乐等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6.饲养或容留宠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7.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国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学校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1.在校园内违规存放或使用有毒、易燃、易爆、易腐蚀、具有放射性、传染性、细菌或病毒标本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安全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违章使用电炉、电热毯、电饭锅、电炒锅、电热杯、热得快等电热器具或使用煤油炉、酒精炉、打火机等明火器物,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次以上违反或造成安全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存放、携带管制刀具、弓弩等器具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导致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宿舍存放不可折叠、不可收缩且有手柄的刀具,但尚达不到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给予警告处分;导致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放飞孔明灯、点蚊香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擅自挪用、故意毁坏用电设施和消防、监控、门禁等安全设施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安全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在校园内违反规定,违规停放机动车或非机动车,不听劝阻且有其他不当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或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校园道路或其他禁止区域进行溜冰、滑板和轮滑等运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攀爬翻越阳台、围墙(栏)、门窗或其他建筑物,不听劝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8.其他违反校园安全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1.寻衅滋事或故意用言语挑衅、身体冲撞等方式挑起事端,未发生打斗事件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持械滋事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打架斗殴中未致人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寻衅滋事或挑起事端后,先动手打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打架斗殴中致人轻微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人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或者致人伤残,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唆使他人打架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结伙斗殴、聚众斗殴或持械滋事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组织、策划、指挥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以劝架为名,故意致使打架斗殴事态扩大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7.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或提供其他帮助,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在打架斗殴事件调查处理过程中作伪证的,给予警告处分;唆使或串通他人作伪证,妨碍调查处理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9.打架斗殴两次以上,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0.纠集或唆使校外人员到学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其他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管理规定,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1.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或以其他方式煽动扰乱学校秩序,制造校园混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制造、散布或传播淫秽物品、影像、图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酗酒给予警告处分;酗酒后滋事或损坏公私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酗酒后滋事打人、损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校园内吸烟的,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次以上违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因吸烟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藏烟行为比照吸烟行为处理。

5.非法持有毒品、向他人提供毒品,吸食、注射毒品或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场地、赌资等条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聚众赌博或赌博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男女学生的交往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学生行为准则,产生负面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在申请表彰、奖励、资助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故意隐瞒家庭真实经济状况,影响教育公平,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9.伪造证件、印章、他人签字,开具假证明、为他人作伪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0.违反社会实践或实习单位所属行业职业道德,或在专业实践中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1.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与不良网络信贷等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2.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未能遵守法律法规、学校或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未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3.有其他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 违纪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六条 违纪处分的权限:

1.记过以下处分由二级学院学生工作专门会议作出决定,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2.留校察看处分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处分意见,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决定。

3.开除学籍处分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审核,并通过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处分报教育厅备案。

4.在同一违纪事件中,违纪学生分属不同二级学院的,由学生工作处分别与相关二级学院协商或召开联席会议协调,提出处理意见,按本办法规定的处分审批决定权限处理。经协商或协调意见不一致的,应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处提出处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决定;应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处报校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 违纪行为的查证:

1.发生或者发现学生违法违纪行为后,违法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学生违法违纪事实进行询问、调查、检查等查证工作,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违纪认定,之后相关二级学院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2.对违法违纪学生进行询问或者对知情人进行调查应当制作询问或调查笔录。被询问人或被调查人可以自行提供书面材料;必要时,也可要求被询问人或被调查人提供书面材料。

3.二级学院和有关职能部门在查证工作中,对与违法、违纪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检查。检查时,应安排见证人在场。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检查时,对与违法、违纪行为有关的物品,可以暂扣,并开列暂扣清单。

4.有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由教务处组织认定,认定结果通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处分权限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工作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生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笔录。学生可以自行提供书面的陈述和申辩材料;必要时,也可要求提供陈述和申辩书面材料。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制作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要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可依次采取以下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可邀请教师和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2个以上见证人签名,并保存证据,把处分决定书留置在受送达人住所。也可以把处分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3.邮寄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公告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处理按照《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学生申诉期间,原则上不停止处分执行。

第五章 违纪处分学生教育管理

第三十二条 给予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当在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范围内公布,并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通知学生家长。同时二级学院有关人员要与受处分的学生谈话,通过教育进一步帮助其提高认识。

第三十三条 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由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考察,二级学院应加强受处分学生教育管理,督促其提高认识、改正错误,努力学习、积极进取,提前或按期解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在表彰、奖励、资助评审期间违纪及处分期限内,取消获得表彰、奖励、资助等相关资格;已获奖学金的,停发未发的奖学金。处分解除后,表彰、奖励及相关权益不再受影响。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真实完全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学校文书档案应当包括调查材料、处分告知书、陈述申辩材料、处分决定书及送达材料等。

第三十六条 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处分决定书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违纪处分的解除和延期

第三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违纪处分设置违纪考察期限: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违纪考察期限为6个月,记过处分违纪考察期限为9个月、留校察看处分违纪考察期限为12个月。违纪考察期从违纪认定之日起计算,违纪考察期满按照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解除。

第三十八条 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由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考察,违纪考察期满前,应当提交解除处分申请,按如下规定予以解除或处理: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对所犯错误确有深刻反省,表现良好,未再发生违纪行为,经学生本人申请、辅导员鉴定、二级学院学生工作专门会议研究,违纪考察期满可解除处分。在处分期间,确有显著进步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经上述程序后,可以提前1-3个月解除处分。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对所犯错误确有深刻反省,表现良好,未再发生违纪行为,经学生本人申请、辅导员鉴定、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通过后,报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批准,违纪考察期满可解除处分。在处分期间,确有显著进步或有重大立功表现,且违纪考察达到6个月,经上述程序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受处分学生违纪考察期满前2周,辅导员应当根据考察期间实际表现提醒受处分学生及时提交解除处分申请。二级学院在收到学生解除处分申请5个工作日内应当对记过以下处分作出解除处分决定,对留校察看处分者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学工处审核;学工处收到二级学院解除处分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提交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三十九条 违纪学生在处分期间又有违纪行为的,但尚未达到应予处分程度的,应根据违纪性质、情节,由原处分决定部门予以延长考察期限1-3个月处理;达到应予处分程度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在原受处分基础上升格处理。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期限内又有违纪行为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条 解除处分或延期解除处分应制作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签收。受处分学生的考察表现鉴定、解除处分或延期解除处分决定等相关材料应归入学生违纪处分档案。

第四十一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前,考察期还有3个月以上的,或者毕业前三个月内因违纪受到处分的,如无显著进步或重大立功表现的,处分不得解除,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在该生离校一年内,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社区)证明其确已改正错误,学校可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休学期间不计入考察期。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含社会招生和合作办学在我校就读的全日制学生)。留学生违纪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所称“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均包括该等级处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中未列举的学生违纪行为,参照相近条款处理。特殊时期、特殊情况的学生违纪行为处分,依据学校制定的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南铁院学〔202070)同时废止。学校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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