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制度

作者: 时间:2015-10-20 点击数:

南铁院学〔2014〕12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教育法》有关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规定,在对学生违纪的处理和教育中体现民主与法制的精神,真正做到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特制定此学生申诉制度。
第二章 处理原则
第二条 处理学生申诉的原则:实事求是,按章办事,有错必纠,无错不纠。
第三章 申诉的适用情况和申诉条件
第三条 申诉制度只适用于学生认为学校对其本人作出的处分决定存在错误或不当的情况,包括:
1.学校对违纪事件的定性存在重大偏差。
2.学校处理违纪事件时,明显错误地使用适用条款。
第四章 受理申诉的机构
第五条 本校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为“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六条委员会由学校分管领导、学生管理职能部门代表、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委员会成员的任职期为两年(学生委员的任期为一年)。
第七条 接到学生申诉之后由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召集委员会成员集体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处理。
第五章 申诉的程序及期限
第八条申诉人自收到学校或二级学院下发的拟处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人需将书面材料递交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人的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个法定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连同复审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本人。
第十条 申诉人对处理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仍然不服的,可在接到复审决定后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以内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进一步申诉。
第六章 对复审结果的处理
第十一条 处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正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应当维持原处分决定。
第十二条适用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确有错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违纪处理的程序,存在明显不公正的,委员会应当建议撤销原处分或重新处理。
第十三条 处分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相关法规或校纪校规不当,定性不准确,处分不当的,可以进行更正。
第七章 附 则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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