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9-09-02 点击数:

        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来华留学生教育工作高质量发展,提升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水平,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教育部关于印发<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 的通知》(教外201850、《江苏省高校招收和培养来华留学生管理办法》(苏教外〔201984号)和《留学江苏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苏财教〔2019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来华留学生,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高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 学校在省教育厅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依法、科学、规范地开展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学校主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中国铁路走出去,实施国际化办学战略。校企合作,大力推进海外项目本土化人才培养,重点推进铁路专业留学生的订单培养,为非洲、亚洲、欧洲等地区培养高素质国际化人才,为走出去的中国企业提供人才支撑。

第五条 学校成立留学生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对来华留学生实行统一规划、统筹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学校、教务处、各二级学院(部)、学工处、外事办、保卫处、宣传部、财务处、后勤管理与服务中心、信息中心、资产处等部门作为领导小组成员。国际教育学院具体负责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招生管理

学校根据国家需求、学校办学条件、培养能力等制订年度来华留学生招生专业和规模,经学校办公会议通过后再报省教育厅备案批准,并按照教育厅备案登记的年度招生规模开展招生工作。

学校制定和公布来华留学生招生办法招生简章和招生标准,在招生简章中标明来华留学生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学、转学的退费规定。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简章招收来华留学生,招生过程中认真审核申请人的来华留学生身份资格、学术水平、学历背景、语言能力、经济能力和健康状况等,并对其进行必要的考试或考核,确保所招收来华留学生符合学校入学标准。

招生时明确来华留学生入学的最低语言要求。申请以中文为教学语言的专业,中文能力需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含)以上水平;申请以外语为教学语言的专业,外语能力应达到相应外语水平,并提供国际通用的外语测试体系成绩或通过学校组织的笔试和面试考核。严禁学历生招生无语言门槛入学。

不得委托或授权任何机构或个人代替学校开展录取工作。严禁通过奖学金牟利或委托中介机构从事奖学金生招生工作。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将来华留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建立健全来华留学生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体系,推进中外学生教学趋同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制定来华留学生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包含培养目标、课程体系、教学计划、实践教学等内容,满足相应专业的教育教学标准和规范的要求,适应来华留学生学习的特点,满足相应海外项目对人才质量的需求。

第十三条 学校来华留学生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包含汉语能力水平要求和中国概况类课程的必修要求加强对来华留学生的汉语教学培养学生的汉语语言能力和对中国文化的理解力毕业时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要求

第十四条 学校在外国留学生教学岗位标准中规定必要的教学资质、专业水平、外语能力和跨文化能力要求,确保教师胜任外国留学生教学工作。

第十 来华留学生入学时必须进行至少为期一周的入学教育,入学教育应包括公布并解析培养方案、教学要求和考核方式,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安全教育等内容,强化留学生遵纪守法意识,使来华留学生尽快融入学校的学习生活。

第十 学校加强对来华留学生教育教学管理,并建立有效的教学辅导体系,采取措施鼓励教师开展外国留学生教学。严格执行来华留学生的考勤制度,对考勤不达标的学生及时进行教育帮助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校内管理

第十 国际教育学院为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部门,统筹协调本校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其它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积极为来华留学生的管理和服务提供支持。

十八 学校建立并及时更新中英文网站或其他信息平台,向来华留学生公开学校基本概况、教育项目情况、招生程序和录取要求、财务规定和政策、校园文化和生活、咨询联系方式和投诉举报渠道等信息。

十九 来华留学生专职辅导员岗位设置应不低于中国学生辅导员的比例设置,按照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足额配备到位,纳入辅导员职业发展体系,与中国学生辅导员享有同等待遇。选拔或引进综合素质、外语水平、跨文化能力等方面强的青年教师担任辅导员工作,确保来华留学生提供有效的指导和服务,促进来华留学生的全面发展。

二十 学校为来华留学生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鼓励来华留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来华留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

二十一学校批准,来华留学生可在校内指定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它国家、民族、宗教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二十二 学校尊重来华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来华留学生必须遵守我国相关宗教法律法规,在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举行宗教活动等。

二十三 学校制定来华留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对来华留学生勤工助学进行规范管理来华留学生如有勤工助学需求,应向学校提出申请。国际教育学院应对学生出勤率、学习成绩、在校表现、经济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才可进行勤工助学活动。

校外实习

十四条 来华留学生实训实习应按照校内实训为主、校外实习为辅的原则组织实施来华留学生校外实习,由教务处、国际教育学院和各二级学院共同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由二级学院在中国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组织落实校外实习单位、岗位和期限等工作

申请校外实习的外国留学生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体检合格;

(二)持有有效学习类居留许可;

(三)校外实习为培养/培训计划要求的内容;

(四)无违法犯罪记录且出勤情况、学业成绩良好;

来华留学生校外实习应由国际教育学院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校外实习加注。

二十七 各二级学院应对来华留学生校外实习活动严格管理,对于超出校外实习区域或实习期限,被认定非法就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社会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来华留学生在申请入学获得批准后,应在入境前根据其学习期限向中国驻其国籍国或居住地国使领馆申请办理XI字或X2字签证

来华留学生入学时应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体检结果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留学生方可注册入学。

学校督促、协助来华留学生在入境后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学习类居留证件;告知来华留学生逾期未申请居留证件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

学校实行来华留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者,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高校学习且不投保的,应予以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二十九条 学校招收未满十八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来华留学生,应要求其父母提供授权委托公证书等,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具有监护能力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留学生的合法监护人,并提供监护人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对于已发出录取通知书和签证申请表但未到校报到、已持有签证或居留证件但未正常注册且无法联系的学生, 学校逐一核实,并在报到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通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学校校协助公安机关联系未到校报到来华留学生,核实其未到校报到原因。对入境后查无下落的来华留学生,学校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涉及以下异常情况,学校立即通报并配合本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一) 来华留学生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

二)来华留学生有涉恐、涉毒等违法犯罪嫌疑的;

三)来华留学生有骗取出入境证件、非法入境、非法就业、非法居留等违反出入境管理嫌疑或行为的;

四) 来华留学生从事非法传教、举行非法宗教活动等违反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的;

五) 来华留学生参加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社会组织的;

六) 其他涉及来华留学生的违法情况。

第三十二条 涉及以下异常情况,学校应于24小时内向本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同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一) 来华留学生无故旷课三天以上,且无法联系到本人的;

二)来华留学生被采取刑事、行政强制措施,被行政处罚或者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三) 来华留学生有被学校开除、劝退或本人自动离校、病退、转学等无法完成学业情形的;

四) 来华留学生毕业后未能及时离校或者离开中国的。

第三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重大案(事)件、死亡案件等在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外事主管部门。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加强组织领导。学校来华留学生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来华留学生教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每学年至少开一次工作会议,总结当年来华留学生工作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并将来华留学生教育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来华留学生工作各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落实规划。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执行成效纳入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的考核内容。

第三十五条 强化师资队伍建设。学校配备专业能力、外语水平和跨文化交流能力强的教师担任来华留学生的教学与管理工作。有计划地采取考核、激励等措施保护和提高教师承担来华留学生教学工作、改进教学效果的积极性。有计划地以培训、交流等形式提升教师的外语水平和跨文化能力,提高师资队伍国际化水平。

第三十六条 加强资源保障。学校根据来华留学生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为来华留学生配备与之相适应的学习场所、实验实训场所和学习资源,提供良好的就餐条件、住宿条件,加强国际化校园环境建设。

第三十七条 加强质量监控。学校建立并不断完善来华留学生教育的质量保障体系,并纳入学校整体内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立健全来华留学生教育评价和信息反馈机制,不断提升来华留学生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八条 加强经费保障。学校具有经过审批的来华留学生学费、住宿费收费资质,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来华留学招生、教育教学、日常管理以及开展文化活动有充足的专项经费保障。

 

三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Copyright © V2012 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版权所有 AllRight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珍珠南路65号 邮编:21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