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铁院学〔2014〕125号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学生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处分原则
第一条 纪律处分是维护学院良好秩序和树立优良校风的必要手段,是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引导广大学生的重要措施。处理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并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二条 查处学生的违纪行为,必须以事实为根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第三条 处分学生决定的作出必须慎重严谨,事实清楚,程序规范,适用条例准确。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
1.主动到有关部门承认错误并如实陈述的。
2.主动中止违纪行为或自动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3.有其它立功表现的。
第六条 为他人违纪作伪证,或利用种种方式隐瞒真相,欺骗组织,对抗调查,故意为他人开脱责任的,与违纪人同案处理。
第七条 违纪过程中使用的所有工具,作为证据一律予以暂扣。违纪所得的财物,除违禁品外,有原主的依照规定退还原主;无主财物予以没收。
第八条 违纪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由违纪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受害人所需护理费、营养费、就诊过程中的交通费,依照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从事或组织危害国家安全活动,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游行、集会、罢课、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以及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扰乱学院正常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偷窃、诈骗或采用其它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者,分别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价值在200元以下;拒不认错,态度恶劣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极坏者,可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价值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尚不够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因非法侵犯财产的错误,两次受到学院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窝赃、销赃、协同作案及知情不报者,比照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故意损坏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违反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在学生宿舍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危险品(如:鞭炮、烟花爆竹、酒精、汽油、香蕉水、煤油、硫酸等),未造成严重后果者,危险品予以没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在学生宿舍违章使用各种电热器具(如:电炉、电热毯、电饭锅、电炒锅、电热杯、热得快等)或煤油炉、酒精炉、蜡烛等,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在学校规定的休息时间在宿舍从事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如:打牌、嬉闹、播放音乐、看电视、操作计算机等)者,视情节轻重可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4.在宿舍饲养宠物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可给予警告以下处分。
第十五条 打架斗殴,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寻衅滋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故意用言语挑衅身体冲撞等方式引发事端),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参与打架斗殴者:
(1) 动手打人未伤人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 致人轻微伤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致人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 致人重伤或者影响极其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3.打架斗殴的或策划者、指使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聚众斗欧或持械行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斗欧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⑴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⑵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在打架斗殴事件调查处理过程中作伪证,妨碍调查处理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当事人犯此款加重处分)
8.不论何种原因先动手打人者,加重处分。
9.凡属第二次及以上打架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10.打人致伤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按期履行赔偿责任者,加重处分。
11.邀约校外人员到校滋扰或打架闹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在一学期以内旷课达到10课时以上者,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累计达10课时,给予通报批评;
2.累计达20课时,给予警告处分;
3.累计达30课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累计达40课时,给予记过处分;
5.累计达50课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累计达60课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7.在一学年内累计达到72课时,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考试纪律,被认定为违纪或作弊,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被认定为考试违纪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记过及以下处分;
2.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同一学期内两次考试违纪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受警告及以上处分尚未解除者,如再有违纪或作弊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5.受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者,如再有作弊行为,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八条 在校园内,因男女交往行为失当,不听劝导,造成恶劣影响的,可酌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住校生未经许可夜不归宿,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依此类推。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学生擅自在外居住所引发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在宿舍区、教学区等校内公共场所吸烟,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直至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 酗酒者给予警告处分;酗酒滋事、摔瓶砸物,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在学院内燃放烟花爆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以各种方式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在校园内打麻将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为赌博提供赌具、场所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赌博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由于赌博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利用电视、网络观看、阅读、传播、制作反动、淫秽出版物或利用网络散步谣言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给予下列处分:
1.非法传播、贩卖、制作反动或淫秽刊物、电子出版物及音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携带有淫秽内容的软盘或光盘上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利用电子网络引发的泄密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阅读、观看淫秽书刊、光盘、录像带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登陆浏览有反动、淫秽内容的网站者,视情节给以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利用网络散步谣言,危害学校的安全稳定者,视情节给以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7.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利用网络进行“黑客”攻击的,给以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毁坏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以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侮辱或妨碍他人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侮辱、诽谤、诬告、诬陷或威胁他人,尚未受到刑事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妨碍他人通讯自由但尚未构成刑事犯罪或治安管理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涂改、转借证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4.伪造证件,欺骗组织,包庇坏人,尚未构成刑事犯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凡受到处分者,一般一年内不得担任学生干部;不得参加院长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以及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不得享受特困生补助、学费减免及国家助学贷款的资助政策。
第二十六条 在同一违纪事件中,违纪学生分属两个不同二级学院的,由学生工作处分别与各二级学院协商或召开联席会议协调,提出处理意见,按有关权限办理。意见不一致时,由学生工作处提出意见,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虽然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最相近条款予以类推。本条例虽有规定,但错误情节轻微,未达到处分等级者,可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章 处分的审批权限
第二十八条 处分决定审批权限与程序:
1.记过及以下处分由各二级学院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2.留校察看处分由各二级学院办公会议讨论提出意见,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3.开除学籍处分,由各二级学院办公会议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4.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须经省教育工委同意并报省教育厅予以批准。
第二十九条 对学院治安、精神文明等造成恶劣影响的违纪案件,在主管部门查实之后,学院可直接给予学生处分,各二级学院应予执行,并做好本学院有关学生的工作。
第四章 申诉和复查
第三十条 处分违纪学生应在错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情况下进行。当事人(被处分人、受害人)对处分不服的,可以申诉、申辩和保留不同意见。(详见南铁院学生申诉制度)
第五章 善后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受处分后一般考察一年。对受处分的学生,由所在二级学院定期进行考察,及时帮助教育。处分期内有显著进步或有重大立功表现者,经批准可提前解除处分。考察期满,就其表现作出按期解除处分或延期解除处分、加重处分的决定。延期解除处分期最多为半年。
第三十二条 毕业班学生违纪受到的处分原则上不得解除,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在该生离校一年内,经本人申请,其所在单位(地区)证明确已改正错误,学院可给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可按规定发给学习证明书。
第三十四条 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其户口一律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五条 对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及时填写《江苏省普通高校处分学生登记表》,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受处分学生原则上在受处分一年后,由本人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由受处分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给予评议,评议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备案,由作出处分决定的部门以发文的形式宣布解除或延缓解除处分的决定;学生的处分决定及考察期表现,解除或延缓解除处分决定等均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的各种处分决定,均应书面通知其本人,并分别在本院系范围内公布,同时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通知学生家长。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的各种处分决定,必须报学生工作处备案。调查过程中的原始材料根据审批权限分别由学生工作处、二级学院存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关于处分(金额)界限的表述中“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在内。
第四十条 本条例适用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所有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学院以往有规定的,按以往规定办;以往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凡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