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来华留学生管理办法(修订)
(2022年11月2日 南铁院学〔2022〕6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来华留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来华留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2号)、《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参照《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办法》(南铁院教〔2019〕9号)、《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南铁院学〔2020〕70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注册并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学校留学生分为学历生和非学历生。
第三条 在招收和培养留学生工作中,学校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规范管理、保证质量。留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四条 留学生教育是学校办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各相关部门有责任、有义务将留学生的培养教育纳入到部门的整体工作中,推进中外学生管理和服务的趋同化。
第二章 留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留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申请奖学金;
(三)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四)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进修证书、学历证书或结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有权向学校、相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中国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留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及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如实提供办理签证及居留许可所需材料;
(五)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操守和行为习惯;
(六)中国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招生管理
第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求、学校办学条件、培养能力等制订年度留学生招生专业和规模,经学校办公会议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备案批准,并按照教育厅备案登记的年度招生规模开展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校制定和公布留学生招生办法、招生简章和招生标准,在招生简章中标明留学生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学、转学的退费规定。
第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简章招收留学生,招生过程中认真审核申请人的身份资格、学历背景、语言能力、经济能力和健康状况等,并对其进行必要的考试或考核,确保所招收留学生符合学校入学标准。
第十条 招生时明确留学生入学的最低语言要求。申请以中文为教学语言的专业,中文能力需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含)以上水平;申请以外语为教学语言的专业,外语能力应达到相应外语水平,并提供国际通用的外语测试体系成绩或通过学校组织的笔试或面试考核。严禁学历生招生无语言门槛入学。
第十一条 不得委托或授权任何机构或个人代替学校开展录取工作。严禁通过奖学金牟利或委托中介机构从事奖学金生招生工作。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高职(专科)留学生,交换生参照执行。学校全日制高职(专科)各专业标准学制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
第十三条 符合学校招生规定录取的留学生,在规定的期限内,携带护照、《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招生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办理请假手续,假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对于校际交流的留学生的入学时间,由两校协商而定。
第十四条 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如审查发现新生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留学生新生入学后应按规定时间前往江苏国际卫生旅行保健中心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留学生新生应于报到之日起两周内,向学校缴纳本学年学费、住宿费、书杂费等费用。入学资格审查合格,按规定缴纳费用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注册学籍、办理居留许可申请。如获得国家、省级或者校级奖学金,则按照相应的奖学金政策进行缴纳或者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留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应当办理学籍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内交齐本学年应交费用后方可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自当年新生报到日后两周内未经请假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未按学校规定缴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十八条 留学生应当参加各专业教学标准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并参与相应的学业成绩评定。留学生学业成绩评定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由学校统一组织,一般以闭(开)卷考试为主。考查由任课教师自行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考试成绩评定,必修及限选课程均采用百分制记分。考试、考查成绩均以60分为及格线,并取得该课程的学分。选修课及实践课可采取五级评分制或百分制记分。五级评分制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百分制记分与五级评分制记分的换算标准为:100-90分为优;89-80分为良;79-70分为中;69-60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五级评分制记分与百分制记分换算标准:优为95分;良为85分;中为75分;及格为65分,不及格为50分。考核成绩及取得的学分记入学生的成绩册,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考核不合格者或正常补考不及格者可以申请重修或参加毕业补考。重修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参加重修。每名留学生每门课有两次重修机会。
第二十条 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合格不予补考,但该课程成绩需记入成绩单和学籍档案。可以重新选修该课程或改选其他课程。已获取学分的公共选修课,不允许再次选修,否则视为无效。
第二十一条 留学生要按时参加专业教学标准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上课、实训、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等都须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前请假并经过批准。对旷课的留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核前,任课教师应审查学生考核资格,公布取消考核资格的名单。凡缺课时间超过该课程教学总时数三分之一,或作业上交次数少于三分之一者,取消本课程考核资格,该门课程学期成绩按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只能参加重修或毕业补考。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不允许申请该课程缓考。
第二十三条 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时,必须在考核前由本人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病假须二级甲等(含) 以上医院或校医务室证明,经国际教育学院审核,教务部门批准后可安排一次缓考,缓考一般与补考一并进行,缓考不及格或缓考再次缺考者,必须重修或参加毕业补考。
第二十四条 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注名“违纪”或“作弊”。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可以给予该课程重修或毕业补考机会。
第二十五条 留学生在填写入学申请时,原则上已决定其学习的专业。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以依据学校转专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提出转专业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以转入新专业继续学习。
(一)按学校有关规定考核并确认成绩优秀,或某些方面确有特长,并且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入学后患有疾病或发现生理缺陷,经学校医务室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学校认为有某些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六条 留学生转专业申请必须遵守以下原则规定:学生转专业只能转指定范围的专业,符合条件的一年级学生应当在第二学期提出转专业申请;在校期间转专业次数不超过一次。
第二十七条 学历留学生在填写入学申请时,原则上已决定其学习年限。留学生提交转学申请,国际教育学院对转出的留学生出具相关证明,经审核批准后可以转入新学校继续学习。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进入其他学校:
(一)入学不满一学期的;
(二)录取时通过我校推荐获得中国政府奖学金、留学江苏政府奖学金或校级奖学金的;
(三)应予以退学或开除学籍的;
(四)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 留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七周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十周以上者;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九条 留学生休学、保留学籍必须填写休学、保留学籍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因伤、病休学的,须有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医生签署意见),并经班主任签署意见,国际教育学院及教务部门审核,报分管教学校长批准,发放休学、保留学籍证明后方可休学。
第三十条 留学生因故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可续休,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在校学习年限最长可在标准学制年限基础上延长两年(含休学期限)。
第三十一条 留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复学,一般应于新学期开学第一周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复学申请。需持复学申请、休学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国际教育学院审查,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办理复学申请的,视为主动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二)因伤、病休学的留学生还须递交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传染病患者须交休学期满前三个月正常化验单),经本校医务室复查合格者办理复学手续。因心理或精神疾病休学的,必须出具指定心理咨询点或医院的康复证明;
(三)复学的留学生,一律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该专业相应年级无招生,可转入我校相近专业学习;
(四)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将不予以复学并取消其学籍。
第三十二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国际教育学院向其发出书面学业警示,并报教务部门备案:
(一)一学期内未取得的必修课学分达到8学分及以上者;
(二)在校期间未取得的必修课学分累计达到12学分及以上者。
第三十三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应留入下一年级学习:
(一)一学年内未取得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学分达到16学分及以上,但未达到学年总学分的二分之一者;
(二)在校期间未取得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学分累计达到20学分及以上者。
留学生一旦留级,国际教育学院将立刻取消对其的奖学金资助。留级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留学生自行承担。
第三十四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一学年内未取得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学分达到学年总学分的二分之一及以上者;
(二)在校期间未取得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学分累计达到30学分及以上者;
(三)无论何种原因,按当前所在年级计算在校学习年限将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者(含休学、保留学籍);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办理请假或休学手续,一学期内擅自离校累计超过50课时者,或累计超过50课时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五条 本人申请退学的,须向国际教育学院递交书面退学申请,注明退学原因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本人签字确认,由国际教育学院及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六条 非本人申请但符合退学条件的留学生,由国际教育学院提出书面退学处理意见,并告知学生作出退学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国际教育学院应当告知留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留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国教院配合学校法务部门,对退学处理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七条 退学的留学生,应在接到通知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逾期一周未办理,由国际教育学院代为办理。
第三十八条 学历留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专业教学标准规定内容并达到专业教学标准规定的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颁发毕业证书。非学历留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学校颁发进修证书。
第三十九条 未修满规定学分或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不合格,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四十条 因课程考核不及格未取得相应学分而结业的留学生,允许在结业后两年内申请一次补考,原则安排在各学期末。成绩及格取得学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经补考仍未取得学分或逾期未申请补考者,作为永久结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因未取得毕业设计(论文)或毕业实习学分而结业的留学生,在结业后两年内可申请补做一次。毕业设计(论文)及毕业实习补做选题与要求,须经原所在二级学院批准,成绩考核合格取得学分后,换发毕业证书。经补做仍未取得学分或逾期未申请补做者,作为永久结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因处分未能正常撤销而结业的留学生,在结业一年内可提交申请,经学校审核,处分相关问题已得到合理处理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留学生,可申请肄业证书。申请肄业证书的留学生填写《肄业证书申请表》,按规定办完离校手续后领取。
第四十四条 未满一年退学或开除学籍的留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可发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五条 留学生毕业须办理离校手续,凭离校单领取毕业证书或进修、结业证书,留学生身份终止,学校不办理居留许可延长手续,毕业留学生应按时离校并离境回国。
第四十六条 留学生对学校学籍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的10日内,向留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留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国际教育学院校长、国际教育学院负责人、教师和留学生代表组成。留学生申诉处理按《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留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执行。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将留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建立健全留学生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体系,推进中外学生教学趋同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制定留学生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包含培养目标、课程体系、教学计划、实践教学等内容,满足相应专业的教育教学标准和规范的要求,适应留学生学习的特点,满足相应海外项目对人才质量的需求。
第四十九条 学校留学生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包含汉语能力水平要求和中国概况类课程的必修要求,加强对留学生的汉语教学,培养留学生的汉语语言能力和对中国文化的理解力,毕业时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要求。
第五十条 学校在留学生教学岗位标准中规定必要的教学资质、专业水平、外语能力和跨文化能力要求,确保教师胜任留学生教学工作。
第五十一条 留学生入学时必须进行至少为期一周或相应学时的入学教育,入学教育应包括公布并解析培养方案、教学要求和考核方式,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安全教育等内容,强化留学生遵纪守法意识,使留学生尽快融入学校的学习生活。
第五十二条 学校加强对留学生教育教学管理,并建立有效的教学辅导体系,采取措施鼓励教师开展留学生教学。严格执行留学生的考勤制度,对考勤不达标的留学生及时进行教育帮助,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在个人操守、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化体育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留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四条 对留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具体办法详见《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校纪校规的留学生,学校应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参照《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来华留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交换生如受到记过及以上(含记过)处分者,将取消其在校学习资格。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中国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相关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其他违纪处理依据《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来华留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执行。
第七章 费用管理
第五十七条 留学生原则上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前一次性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第五十八条 下列情况,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可退还学费:
(一)新生报到后,因签证原因,不能得到居留许可的,可退还全部学费;
(二)因故未能完成正式入学手续办理且已缴纳学费的留 学生,对未发生部分的学费予以全额退还;
(三)留学生中途退学或转学时,根据学习时间(年在校时间共计10.5个月),按月计算退剩余的学费。
第五十九条 留学生申请退还学费,须填写《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费退费申请表》、个人情况说明,经学校审批同意后,予以退费。
第六十条 在学期间经批准休学者,学费不退、不转,但可以在留学生复学后延续使用。休学留学生的相关费用按复学后相应的收费标准缴纳。
第六十一条 下列情况,经相关部门认定后,不予退费:
(一)受到学校开除学籍处分的;
(二)由于违法违纪而被公安机关遣返或不予受理签证延期的。
第六十二条 留学生住宿费可于每学年初一次性全部收取;有特殊困难者,可准其按月交纳。留学生因毕业、结业、休学、退学等原因离校时,当月住宿费按实际居住天数结算。当月15号及之前退宿,按半月收取,当月15号之后退宿,收取一个月住宿费。
第六十三条 留学生水电费结算办法比照中国学生收费办法。
第八章 校内管理
第六十四条 国际教育学院为留学生教育管理部门,统筹协调本校留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他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积极为留学生的管理和服务提供支持。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并及时更新中英文网站或其他信息平台,向留学生公开学校基本概况、教育项目情况、招生程序和录取要求、财务规定和政策、校园文化和生活、咨询联系方式和投诉举报渠道等信息。
第六十六条 留学生专职辅导员岗位设置应不低于中国学生辅导员的比例设置,按照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足额配备到位,纳入辅导员职业发展体系,与中国学生辅导员享有同等待遇。选拔或引进综合素质、外语水平、跨文化能力等方面强的青年教师担任辅导员工作,确保对留学生提供有效的指导和服务,促进留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为留学生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鼓励留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留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
第六十八条 学校制定留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对留学生勤工助学进行规范管理。留学生如有勤工助学需求,应向学校提出申请。国际教育学院应对留学生出勤率、学习成绩、在校表现、经济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且按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才可进行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章 校外实习
第六十九条 留学生实训实习应按照校内实训为主、校外实习为辅的原则组织实施。留学生校外实习,由教务处、国际教育学院和各二级学院共同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由各二级学院在中国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组织落实校外实习单位、岗位和期限等工作。
第七十条 申请校外实习的留学生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体检合格;
(二)持有有效学习类居留许可;
(三)校外实习为培养/培训计划要求的内容;
(四)无违法犯罪记录且出勤情况、学业成绩良好。
第七十一条 留学生校外实习应由国际教育学院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校外实习加注。
第七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应对留学生校外实习活动严格管理,对于超出校外实习区域或实习期限,被认定非法就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宗教和重要传统节日
第七十三条 留学生宗教活动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国际教育学院作为学校留学生宗教事务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具体执行国家宗教工作政策,了解和掌握学校信教留学生情况,对信教留学生进行政策解读和教育宣讲,并负责综合协调、沟通和联络上级主管部门并依法对信教留学生宗教活动进行监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宏观把控学校留学生宗教信仰活动,协调和处理信教留学生开展宗教活动中的安全事宜等。
第七十四条 学校尊重留学生的宗教信仰。留学生在华学习期间,可根据自己的宗教信仰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进行正常的宗教活动。
第七十五条 严禁信教留学生在校内进行传教活动或集会。不得利用学术报告、讲座、演出等机会在校内讲经、讲道,不得在校内组织任何包含宗教内容的集会,不得利用任何互联网现代通讯手段在校内进行宗教传播或散发宗教宣传品。
第七十六条 不得以任何个人或者组织的名义在校内成立带有宗教背景或宗教色彩的社团和其他组织。
第七十七条 不得拉拢、诱导其他师生信仰宗教或发展宗教教徒。
第七十八条 不得制作或销售任何带有宗教色彩的书刊、音响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宗教用品。
第七十九条 如违反第七十五条规定,在校内擅自举行宗教活动或宗教性质的集会,由国际教育学院责令停止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国际教育学院上报学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由上级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
第八十条 如在校内擅自设立带有宗教背景或宗教色彩的社团和其他组织的,由国际教育学院责令取缔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国际教育学院上报学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和保卫处,并协同相关部门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八十一条 如强制其他公民信仰宗教,由国际教育学院责令改正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国际教育学院上报学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和保卫处,并协同相关部门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八十二条 如擅自编印或销售宗教内部资料等出版物的,由国际教育学院责令停止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国际教育学院上报学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由上级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
第八十三条 对于任何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宗教活动及参与者,依据校纪校规,进行严肃处理;对于情节严重者,交由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十四条 留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内,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我国或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十一章 保障措施
第八十五条 加强组织领导。学校来华留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留学生教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总结当年留学生工作和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并将留学生教育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留学生工作各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落实规划。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执行成效纳入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的考核内容。
第八十六条 强化师资队伍建设。学校配备专业能力、外语水平和跨文化交流能力强的教师担任留学生的教学与管理工作。有计划地采取考核、激励等措施保护和提高教师承担留学生教学工作、改进教学效果的积极性。有计划地以培训、交流等形式提升教师的外语水平和跨文化能力,提高师资队伍国际化水平。
第八十七条 加强资源保障。学校根据留学生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为留学生配备与之相适应的学习场所、实验实训场所和学习资源,提供良好的就餐条件、住宿条件,加强国际化校园环境建设。
第八十八条 加强质量监控。学校建立并不断完善留学生教育的质量保障体系,并纳入学校整体内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立健全留学生教育评价和信息反馈机制,不断提升留学生教育教学质量。
第八十九条 加强经费保障。学校具有经过审批的留学生学费、住宿费收费资质,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留学招生、教育教学、日常管理以及开展文化活动有充足的专项经费保障。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十条 若本办法中提及的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则依据最新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一条 其他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