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创立于1941年,初名南京特别市立第一职业中学,先后更名为南京市第一职业学校、南京市立商业职业学校、南京市立财经学校。1953年,学校划归中央轻工业部管理,更名为南京工业会计统计学校,上海轻工业学校(前身为我国近代职业教育先驱黄炎培先生于1918年创办的中华职业学校)商科同年并入本校。1955年,学校划归铁道部管理,更名为南京铁路运输学校。1958年,学校更名为南京铁道学院,1959年,复名为南京铁路运输学校。2002年,学校更名为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2004年,成建制由铁道部划归江苏省管理。2007年,原苏州机电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并入学校,设立苏州校区。2011年,学校全面建成并启用浦口主校区。2012年,苏州校区并入苏州大学。
历经70余年风雨,学校始终怀抱服务社会、报效国家的办学理想。于民族危亡之际,学校留下了职教兴国、艰苦创业的奋斗足迹;建国后,学校在铁路行业办学半个世纪,为新中国铁路发展输送了大批优秀专门人才,享有“华东铁路黄埔军校”的美誉;升格建院以来,学校秉承优良传统,坚持特色办学,事业发展翻开历史新篇章。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是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一所专科层次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学校的中文名称是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简称“南铁院”。学校的英文名称是Nanjing Vocational Institute of Railway Technology,简称“NIRT”。学校设有浦口主校区(江苏省南京市珍珠南路65号)和建宁路校区(江苏省南京市建宁路65号)。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珍珠南路65号。学校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置分校区。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规律,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履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职责,办学生和企业满意的学校。
第六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秉持“求真励行”的校训,传承“团结、守纪、求实、创新”的校风,弘扬“团结、奉献、拼搏、争先”的学校精神,致力培养德业兼修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七条 学校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践行“走合作发展之路,与中国铁路同行”的办学理念,建设高水平、有特色、具有国际影响的中国轨道交通高职名校。
第八条 学校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是江苏省教育厅。学校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
因教育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
(三)自主制定教学计划,开展教学资源建设,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六)自主开展与境外学校及其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招聘人才、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九)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多样化选拔人才;
(十)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资助或者处分;
(十三)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首要任务,依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经江苏省教育厅核定,确定办学规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民终身学习需求,开展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坚持服务轨道交通行业与区域经济,构建覆盖轨道交通产业链主要岗位、面向区域信息技术和现代服务业的专业体系。建立与产业发展相协调的专业调整机制。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行业企业需求,制定和实施人才培养方案,坚持工学结合,校企协同育人,建立教学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产学研协调发展,与多方共建协同创新平台,大力开展应用技术研究,为轨道交通行业和区域经济技术进步、转型升级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学校发挥自身优势,开放教育教学资源,为行业企业员工开展技术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为社区居民终身学习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学校实施国际化战略,建立多层次、多领域的国际合作交流渠道,拓展师生国际视野。深化与轨道交通龙头企业的合作,服务中国铁路“走出去”发展战略,培养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的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七条 学校履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使命,坚持校企文化融合,注重文化育人,全面建设特色学校文化,在相关企业文化建设中发挥骨干作用,把学校建成江苏省铁路文化的传播中心。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新员工。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人才强校战略,尊重教师的办学主体地位,支持教师开展教学、科研、企业实践和社会服务活动,鼓励教师提升双师素质,并为其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遵循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断改善教职工工作、学习、生活条件,稳步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努力为教职工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通过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处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该机构接受和处理学生申诉。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申诉委员会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二十八条 学校继承铁路优良传统,结合职业要求,培养学生实践和创新能力,建立健全学生成长成才的服务支持体系,促进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九条 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团员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完善学生权益保障机制,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充分保障学生行使合法权利,促进学生履行自身义务。
学校重视学生资助工作,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一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的现代大学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二级学院、教学部等基层单位中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代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
第三十五条 校纪检监察部门是学校的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下,协助党委加强和做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代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代会、学代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一)审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重大教育教学改革方案。审定学校科研发展规划、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及专业建设规划、专业教学标准。
(二)评定学校教学科研成果,推荐申报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
(三)审定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报告,审议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
(四)审定学术标准与规程、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管理制度。
(五)评审、评议或推荐评审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及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计划人选。
(六)受理学术争议,监督、检查和裁定师生员工的学术不端行为。
(七)指导其下设的专业建设委员会、质量评估委员会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等开展工作,裁处各委员会存在的异议。
(八)为学校的重大发展规划、重大事项、重大合作项目、教学科研经费配置等提供咨询。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由学术组织审议、评定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不同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也可吸收副教授参加,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一定数量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作企业专家参加。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专业设置相匹配。
第四十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专业建设委员会、质量评估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等专门治学机构。专业建设委员会主要负责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的研究、指导、咨询和决策。质量评估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才培养质量的监控和评估。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评议或推荐评审。
学术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和监督机制依照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四十一条 二级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是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领导下的教授治学的基本形式,是在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研规划、学术评价和人才培养质量评估等方面行使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制度制定和修改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每5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是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根据大会的授权,履行相关职责。
学校实行两级教代会制度,校级教代会对二级学院(部)教代会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十四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教代会和其他形式,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动员和组织教职工积极参加学校的建设和改革,努力实现学校制定的各项奋斗目标;
(三)参与起草并通过直接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监督学校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二级学院(单位)设立分工会,分工会在二级学院(单位)党组织和学校工会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代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指导下,学生行使民主权力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一)审议学代会委员会和学生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并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二)选举学校新一届学代会委员会委员,选举新一届学生委员会委员;
(三)制定、修改学校学代会章程、学生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五)听取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发展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学校拟订的与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和规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收集学生关于教学、生活、管理等方面的提案并联系有关部门及时予以答复。
第四十六条 学代会每2年为一届,每1至2年召开1次。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学生会主持日常工作。
学校党委尊重和支持学生通过学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照科学规范、精简高效和促进改革发展的原则,依法设立学校教学、科研、党政等内部管理机构和直属单位,明确职权职责配置,保障学校工作的有效运行。
学校党政职能部门根据分工和学校授权,对二级学院、教学部的教学、科研、学生教育及党建等工作履行指导、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行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根据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需要,由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研究决定,设置二级学院和教学部。
第四十九条 二级学院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管理单位,在学校办学过程中发挥主体作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一)负责本学院人才培养工作。组织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资源建设,开展学生综合素质教育、创新创业及就业指导工作,加强日常教学管理和质量控制,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二)负责本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制定本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负责本学院教师师德建设和“双师”素质培养、考核工作,建设高水平专兼结合的教学、科研团队。
(三)负责本学院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对接产业升级和企业技术进步,满足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需要,与企业共建真实、仿真的专项和综合实训基地,建立稳定的校外顶岗实习基地。
(四)组织开展本学院教科研、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活动。
(五)负责本学院的日常管理工作。拟定二级学院年度招生计划建议,制定内部分配方案,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经费及资产。
第五十条 学校党委在二级学院设立党组织。二级学院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开展工作,在本学院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二级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决策形式,讨论决定二级学院的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
第五十一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促进学校与社会的紧密联系,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健全和完善社会参与、支持、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十二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学校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调、审议和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整合资源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理事会由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和所在地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合作单位、校友、师生等代表组成。
(一)对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专业建设规划、重大改革等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咨询或参与审议;
(二)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并就此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三)及时提供行业、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的最新信息,使学校的人才培养工作更好地适应和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四)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五)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对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建议或意见;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若干专门理事会,围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传承与创新等领域,打造利益共同体。
支持二级学院成立校企合作委员会,整合社会资源,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师生员工。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根据校友所在区域分布,下设若干地区校友分会。
(一)凝聚校友,加强校友与母校、校友间的联络和交流;
(二)服务校友,以多种形式为校友的工作和学习提供便利;
(三)整合校友资源,鼓励校友回报母校,参与母校改革与建设,促进母校和自身事业的共同发展。
第五十五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加强与国内外各界联系、合作,筹集办学资金,资助贫困学生,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师生员工,改善办学条件,推动学校事业发展。
教育发展基金会议事规则按照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执行。
第五十六条 学校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行业企业、社区的交流与合作,努力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争取各方支持,促进共同发展。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和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制度,为开展办学活动、服务师生员工发展提供保障。
第五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学校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学校名称、声誉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六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接受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的原则,实施预算管理和控制,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防范财务风险,规范校内经济运行秩序,接受上级监督。
第六十一条 学校积极拓宽办学资金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部门面向社会、企业筹措经费,保证办学经费逐步增长。
学校积极接受社会各类捐赠。学校接受捐赠及使用的原则为:符合国家以及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各类捐赠必须是捐赠者的自愿行为;学校给予捐赠者各种形式的奖励;尊重定向捐赠者意愿,其捐赠资金或实物不挪作他用;接受捐赠者监督与指导。
第六十二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建设节约型校园。
徽志:以汉语拼音字母“NT”作几何变化,通过刺线、弧道及1941的勾白结合于圆构成;图形中飞驰的列车,体现铁道行业特征;外环为中文校名、英文校名。
校旗:标准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学校徽志和中英文校名。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学校教代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核、学校党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