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租借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6-06-30 点击数:

 

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固定资产租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教育厅《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包括机关党政部门、二级院部、直属单位和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主要分为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二大类,其中含学校各单位具体管理和使用的教室、实验实训室、计算机房、语音室、会议室、报告厅、运动场馆、行政办公场所、仪器设备、车辆、房屋(门面房、公寓、学生宿舍、食堂)、公共场地、其他临时性用房等。

第四条 资产出租出借,须在确保完成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前提下,通过正常的审批程序,方可进行。

(一)资产出租是指单位在确保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将其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合同约定给予承租人使用,并取得租金的行为。

(二)资产出借是指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其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临时或有限期无偿借给单位使用的行为。

(三)学校各单位具体管理和使用的经营性资产原则上只能出租不得出借。

第五条 租借的主要方式

(一)将用于教学、科研、生活的教室、教研室、实验室、行政办公场所及生活附属用房和经营性房屋对外出租、出借;

(二)将体育馆、运动场等公共场所对外出租、出借;

(三)将教学实验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后勤生活设备、文艺体育设施等出租、出借;

(四)将学校的场地出租、出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从事销售、展示等经营性活动;

(五)将学校建筑物的内外平面及空间的使用权对外出租、出借;

(六)学校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资产的出租、出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效益最大化和风险控制等原则,加强可行性论证和监管,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资产出租、出借的主管部门,对资产的出租、出借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法规,制定学校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的可行性论证,并对出租、出借情况进行审核备案,组织指导出租项目的招标、谈判等工作;

(三)负责对学校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的情况进行清查、汇总及上报工作;

(四)负责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的各类文件、协议、合同等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五)负责学校公租房出租、出借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经营性房屋对外租借以一年期为宜。长期租赁的期限一般为五年以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延长的除外。浦口校区经营性房屋日常管理统一由学校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建宁路校区经营性房屋日常管理统一由老校区“两园”管理部门负责。

第九条 各单位资产出租、出借,应按下列程序及要求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租、出借。

(一)各单位拟将占有或使用的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应提交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申请报告以及相关材料,填写《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各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的申请由学校资产管理处受理,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对于规模比较大、运转周期长、社会影响广、费用数额多的项目,必须报院长办公会批准。经批准后,经营性资产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招租。

(二)资产出租出借单位负责按学校合同管理办法签订相应租借合同,并报学校资产管理处备案。涉及相关费用收支须同时报学校财务处备案,涉及相关消防、治安、外来用工等安全工作须同时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第十条 资产临时性借用管理

资产临时性借用期限一般在三十天以内。各单位需要将占有或使用的资产临时性出借时,应有内部批准手续,并建立相应台账。涉及跨部门管理的设施设备应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经营性资产出租应采取以下方式招租:

(一)房产、设备以及单项价值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各类经营性资产出租按江苏省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报批程序进行公开招租。实行高校后勤社会化的服务项目须使用学校资产的,按上级另行相关规定执行。

(二)房产、设备以及单项价值300万元以下的其他各类经营性资产出租,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学校自行组织公开招租。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招租的,报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可采取谈判等其他方式出租。

(三)房产租赁原则上需使用地方房产部门统一制订的格式合同,合同中应有租赁期限、使用范围、租金、租金交付时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四)经营性资产出租应根据市场行情确定招租价格,并实行随市场行情变化的租金浮动机制。

第十二条 资产出租、出借时,水电费、网络通信费、物管费等其他费用原则上应单独收取。其中,高耗能项目还需要后勤管理部门批准并核定能源计量办法和收费方式。

第十三条 校内出租、出借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对资产租借行为的管理,资产租借合同(协议)一旦终止或变更,租借单位应及时向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资产出租、出借经批准生效后,实施过程受学校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无理刁难。

第十五条 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必须及时上缴学校财务处,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管理。原则上先缴费后实施,必要时可暂收押金。其收入的分配比例、用途、管理办法等按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处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学校出租、出借的资产进行检查、考核。如未经批准擅自将学校资产出租、出借者,一经查实将收回全部所得,并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违法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除各二级单位举办各类社会服务培训班以外,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占用教室、实验实训场所及设施设备,一经发现应责令终止,并对当事人或部门按收入加倍处罚。

第十八条 学校负责出租出借资产的大中型修缮(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及借用人要负责房屋内的门窗、水电、暖管线及合同约定区域内所有设施的日常维修、管理。出租管理单位要经常巡查公共部位,发现损坏应及时通知后勤管理部门组织修缮。

第十九条 出租出借资产的使用性质和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不能影响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学生与教职工生活的正常秩序和学校的整体规划。

第二十条 未经学校批准,承租人及借用人不准擅自改变出租出借资产用途、不准向第三方转租(借)、不准擅自改动房屋结构。若有违犯视情节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学校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对擅自转租(借)的,转租(借)协议无效,学校有权终止租赁(借用)合同、收回出租(借)资产,没收履约保证金。

(二)对擅自改动房屋结构私建滥建的,责令限期恢复改正,并根据情节处以合同约定租金总额(或同类房屋租金)1-2倍的罚款。

(三)对擅自改变出租(借)资产用途的,学校有权终止租赁(借用)合同、收回出租(借)资产,没收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校资产管理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通过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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