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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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95号令)、《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规〔20112)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各级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各项经费拨款形成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归属为学校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按经济性质分为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按表现形式分为流动资产、长期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执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任务是: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根据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地使用资产,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形成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效结合的工作机制。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对学校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实现保值增值,促进学校资产、资源的整体优化。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是: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报告与信息管理、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监督管理与奖惩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管理职责

第七条 学校设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资产管理处,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统一协调管理工作。学校国有资产的各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按照条块结合、各负其责的原则进行国有资产管理。

第八条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其成员由资产管理处、院长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教务处、科研处、保卫处、图书馆信息管理中心、后勤管理与服务中心(基建办)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领导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确定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边界,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并监督、评价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履行情况。

(三)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按规定报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四)研究处理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工作。

第九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全校国有资产管理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起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购置、登记、调配等日常管理工作,办理学校固定资产的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并按程序进行处置,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效用。

(三)负责学校土地、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产权管理。归口管理学校各类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并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四)负责学校国有资产信息、数据的统计报告,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五)负责学校资产信息化平台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并负责对学校各部门资产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与绩效考核工作。

(六)负责完成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布置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调配、分类归口管理的工作机制,资产使用和归口管理部门在学校资产管理处的统一协调和指导下,履行其分类资产管理工作的职责:

(一)院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牌、标识、校誉类无形资产的管理,并负责制止各类对学校无形资产的侵权行为。

(二)财务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价值管理,并负责学校流动资产、长期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

(三)科技处负责全校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科研成果类无形资产的管理,并负责形成知识产权的推广与转化。

(四)教务处及二级学院等教学单位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教学和科研类资产的日常使用管理;负责教学和科研资产报损、报废的初审;负责实验实训室教学和科研资产的流向管理和清查。

(五)后勤管理与服务中心(基建办)负责全校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地上构筑物、地下各类管道、林木、车辆、中央空调、空气源热泵、电梯等实物资产的具体管理。负责学校在建、已竣工但未移交的房屋、构筑物、设施设备等资产的管理和清查。

(六)学校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类(包括电子图书等资源)资产的登记、验收、管理和清查;负责图书类国有资产报损、报废的初审;负责图书类资产流向管理和清查等。

(七)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学校各类网络资源的管理,重点是主干设备、网络管线的管理;负责校园一卡通等系统硬件环境和维护、维修管理工作。

(八)保卫处负责学校消防、人防、监控设施设备及其联动设备的日常管理,并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的安全保卫工作。

(九)学校各单位(部门)负责本部门工作场所、工作人员的办公设备、家具和其他资产的日常管理。

(十)监察处、审计处负责履行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审计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单位(部门)行政负责人为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资产实际保管使用人为直接责任人的二级资产管理责任制。学校资产实际使用单位对相应的资产负有直接保管责任。其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部门)资产明细账,定期与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核对,做到账、物、保管使用人相符。

(二)负责本单位(部门)实物资产的申购、领用、保管、内部调拨、报废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主动接受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及业务指导,服从学校对本单位闲置资产的调拨。

(四)在本单位(部门)资产发生损坏、丢失、被盗等意外事故时,应及时报告资产管理处、保卫处,并按相关规定接受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应确定一名兼职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所在部门、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正确运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按系统设定的权限及时了解和反映本部门国有资产变动信息。

(二)协助资产管理部门做好本部门新增资产的验收、登记以及日常维保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部门)国有资产账、物的管理,保障资产安全、完整;在资产登记状况变化时及时办理校内调拨手续,修改资产存放地和保管使用人,更新系统数据信息,做到账、物、人准确一致。

(四)负责本单位(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的申报工作,配合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对拟处置的资产进行技术鉴定。

(五)配合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本单位(部门)国有资产清查盘点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部门)退休、调离、辞职等离岗人员资产清理、转移工作。

第十三条 资产实际保管使用人是指专门负责保管或使用学校相应国有资产的在职职工,其资产保管的主要责任是:

(一)熟悉、掌握并贯彻执行资产管理制度与工作流程,确保所保管使用资产的完整与安全。

(二)根据相关管理办法与工作流程,充分合理地使用、妥善保管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对所保管的大型仪器设备根据学校相应管理办法做好开放共享。

(三)积极配合资产管理员做好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工作,保证账、物、保管使用人的一致。

(四)认真做好保管资产的维护保养,保证资产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出现故障时及时办理维修申请。

(五)对所保管使用的资产发生人为损坏、丢失、被盗等意外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须配合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查明情况,并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第三章  资产配置管理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等事业发展需要,依据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建、调剂、接受捐赠等方式或途径配备资产的行为。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配置原则是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五条 资产购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现有资产无法满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各方面的需要;难以与其他部门共享、共用相关资产;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成本较高;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确需购建的资产。学校各单位(部门)的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对没有配置标准的从严控制。

第十六条 学校切实加强资产配置的必要性、可行性的论证。凡项目金额大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实验实训设施及大型仪器设备必须组织校内专家进行论证,项目金额大于100万元(含100万元)须聘请校外专家参与论证。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的购建在学校安排的年度经费预算范围内解决,每年用于购建国有资产的预算经费与计划编制要同步进行。年度预算经费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无法预见的事项需要追加资产配置预算的,由相关部门提出资产配置申请,按预算编制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不论使用何种资金购建国有资产,均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政策及《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法要求的方法、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资产购置完成后应对新增资产及时进行验收。项目金额小于20万元的,由项目承办单位按合同自行负责验收;项目金额大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由项目承办单位组织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人员和有关技术专家,按有关标准及合同进行验收。验收的基本规范:

(一)资产验收应对资产的数量、质量、附件、资料等逐一认真检查,登记备案。

(二)仪器设备等资产验收的主要依据是合同和技术说明书。现场验收时逐条检验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和性能,其验收的图片及相关的技术资料等随验收记录一并存入档案。

(三)验收结束后,验收组织单位需向资产管理处提交验收报告;大型、贵重设备、工程项目还需向校档案室提交相关图纸和技术资料。

第二十条 所购建的资产经过验收合格交接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及时在“江苏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资产的相关信息,对相关资产进行统一编号。资产入库时兼职资产管理员或申购人应提供购货发票、验收记录及相关合同等文件,并明确资产的实际保管使用人,办理资产入库手续的经办人对入库资产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房屋建筑物等自建形成的资产,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办理财产移交和权属证书,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及时做好该类资产的使用登记和会计入账工作。对于无法及时完成竣工结算的自建资产,应通过暂估形式及时办理资产入账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校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占有使用,并按高校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

第四章 资产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校内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其中校内自用资产使用管理包含保管维护、资产变更、清查盘点等行为。

第二十四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的兼职资产管理员、实际保管使用人应经常检查并保持在用资产的完好,并做到资产合理流动,资源共享。发生资产增、减等变动事项时,要按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或销账手续。

第二十五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应切实加强对自用资产的保管和维护工作。对自用的精密、贵重及易发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防止事故发生。购置的古籍、书画作品、文物、陈列品及购置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资产管理人员和资产使用人员调动、变动时,要及时办理资产变更交接手续。对账物不符的,必须书面写出情况说明,由部门行政负责人签字后,交由资产管理处作相应处理。学校内部因机构调整、人员变动等进行资产调拨,应符合如下规定和程序:

(一)学校机构调整时,由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资产清查,办理资产的调拨手续。

(二)资产使用、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在本部门的安排下和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三)教职工在校内岗位变动或调离学校、退休等事宜,部门资产管理员应及时敦促其办理资产交接,变更国有资产管理系统的数据信息,人事处收到资产交接确认凭证后办理正式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校加强对无形资产的使用管理,规范属于学校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以及其它无形财产权利的使用,防止无形资产被滥用和流失。学校各单位(部门)或个人在从事科技、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活动中,未经学校授权或批准,不得擅自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学校的校名、校牌、标识、校誉等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具体管理办法由学校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土地使用权、财政拨款和维持事业正常运转、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房屋、设施、设备等各类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也不得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严格执行省市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政策和《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报批。校办产业、校企合作产业及其他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用学校固定资产,对其占用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应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使用费或租金。

第三十条 学校在科学论证、公开决策的基础上,可以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注册登记独立核算企业。根据省市财政部门的要求,提出对外投资申请并附相关材料,报上级部门审批。

学校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及监督部门要加强风险控制,对投资资产的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检查,发现可能出现资产损失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章  资产处置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学校对经批准同意处置的国有资产,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国家法律、法规与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采取公开招标、协议转让、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置,处置所得一律上交学校财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单位闲置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经过论证、评估、技术鉴定,并履行审批手续。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不得处理相关会计账务。

第三十四条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统一处置。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工作原则上采用集中办理方式,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根据相关流程进行申报。

第三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具体程序:

(一)资产使用部门填写《学校资产报废、报损申请表》。

(二)一般性通用设备的报废、报损,由申请部门组织三名以上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并在申请表上签署鉴定意见,经申请部门领导审核,报资产管理处组织现场查验。

(三)专用设备的报废、报损,由资产管理处联合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专业技术鉴定部门出具鉴定报告。对未到使用年限须提前报废的资产,必须提交资产报废的专项说明。

(四)申请盘亏、报损、报失的资产,由相关资产使用单位提供损失情况说明以及有关鉴证证明(如公安部门的结案证明及赔偿情况说明等)并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

(五)资产管理处对资产处置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复核,提请院长办公会审批。对超出学校批准权限的,按规定程序报省教育厅及财政厅审批。

(六)资产管理处依据批准文件,按规定的资产处置方式进行处置,并在“江苏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注销所处置的资产,将所有与资产处置相关的文件资料存档。财务部门做资产核销的账务处理。

第六章 资产收益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学校出租、出借、处置资产和以资产对外投资等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的部分。

(一)资产出租出借收益。资产出租出借收益是指学校利用闲置的办公场所、教学实验用房、门面房、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采取出租、出借等方式,向承租单位和个人等特定对象收取的租金、承包费、使用费、占用费、管理费等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收益。

(二)对外投资收益。对外投资收益是指学校单独对外投资或利用单位资产与其他单位合资、投资等取得的收益。

(三)资产处置收益。资产处置收益是指经批准将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资产置换、资产核销所取得的收益,包括资产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益。

(四)其他国有资产收益。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本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享有收益权。学校国有资产收益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益。

第三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关于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上缴国有资产收益。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资产收益可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提取相应的收益管理费用。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清查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学校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并不得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

第四十一条 资产清查是指学校在上级主管部门和自身需求下,按照规定政策、程序和方法,对本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真实反映单位国有资产占用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校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每年定期或根据上级部门安排不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通过资产清查做到资产管理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于资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对于重大问题应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提交专项报告。

第四十三条 学校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学校资产清查具体实施按照《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四条 资产信息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学校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使用“江苏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全校国有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校内各单位要配合职能管理部门,规范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提高国有资产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状况,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做出报告。学校报送的资产报表应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的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文字说明。

第九章  资产绩效考核

第四十七条 学校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制订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四十八条 学校进行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目标是通过总结经验、查漏补缺、完善制度等方式,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学校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更好的为学校事业发展服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内容。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重点是学校实验实训设施等资产使用效益。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学校另行制定。

第十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五十条 学校各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义务和责任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维护其安全、完整。学校结合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内部控制监督制度、兼职资产管理员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一条 实行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追究和损失赔偿制度。对因工作失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行政负责人,学校有权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故意损坏国有资产的,除赔偿损失外,同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行政处分。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的奖励制度。每年年终对各部门资产管理工作进行考评,对国有资产管理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三条 在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认定,报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追究部门行政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进行资产管理,对资产流失或浪费不反映、不报告,造成资产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以学校国有资产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经营的。

(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对资产收益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按规定收缴资产收益的。

(七)其他造成学校国有资产严重浪费或重大损失的。

 

第十一章  附

第五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及归口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五十五条 此前学校颁布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如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和江苏省财政厅、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本校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自学校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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