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
(2024年10月9日 南铁院财〔2024〕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和优化财务报销手续,加强内部控制,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政府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长对学校经济责任承担首要责任,各分管(协管)校领导在职责分工范围内对经费使用履行审批和监督职责,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部门(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核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对经费使用承担直接管理责任;报销人对业务真实性、票据合法性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条 财务处负责审核经费使用手续的完备性、经费支出范围及使用标准的合规性、使用项目的合理性、附件材料的完整性等,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事项依据学校《关于推进“纪巡财审”协同监督的实施办法(试行)》(南铁院委〔2023〕50号)执行。
第四条 各类经费报销审批权限参照《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和其补充规定执行,其中科研经费报销参照《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五条 学校实行网上预约报账及审批,原则上日常报销、国内差旅、暂借款、酬金申报业务应实行网上预约报账。
第六条 财会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违反规定的报销事项有权拒绝。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各类经费支出。
第二章 原始凭证及相关附件材料要求
第八条 所有报销均需提供发票等原始票据。财务报销的原始票据原则上是税务、财政监制的正式票据(包括电子票据)或特定行业票据(如飞机、火车、汽车、轮船等专用交通票据);增值税发票须印有税务机关统一发票监制章;财政票据须印有财政部门监制章并加盖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
第九条 票据开具内容必须完备。日期、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金额等票据要素必须填写齐全。除实行实名制的票据(如学费、火车票、飞机票、医药费、出租车票等)外,发票抬头必须是“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发票,大小写金额应当相符。
第十条 原始票据不得涂改、挖补,票据出现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新开具或者更正;更正的票据,在更正处应加盖开具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但原始票据金额有误的,不得在票据上更正,应当由原出具单位重新开具。
第十一条 报销同一单位出具的连号或号码接近的多张发票,原则上视同为单张发票,作为一次财务报销业务进行处理。对于故意拆零分批报销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报销,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的,由部门(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从国(境)外取得的原始票据,报销人应用中文注明用途、外币币种和对应折算的人民币金额等。
第十三条 各类票据原则上均需认证,并于出票后3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当年票据原则上应在当年报销,对于当年11、12月份开具的票据须在次年3月底前报销完毕。
第十四条 票据遗失处理。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提供原始单据存根联复印件、并加盖出票单位财务专用章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提供原始单据存根联复印件的,如火车、飞机票等凭证,应附上订单截图和付款截图并填写《特殊事项审批表》说明情况,由经办人员部门(项目)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及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代作原始凭证。
第十五条 购买烟酒、高档茶叶、康体、娱乐、鲜花及预充值(话费预存、公交卡充值、储值卡等)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十项规定精神的支出均不得报销。
第十六条 各类财务报销所需附件具体参见《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报销票据及附件要求清单》。财务处依据上级要求及学校管理实际需要,不定期对《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报销票据及附件要求清单》予以更新并发布。
第三章 结算方式
第十七条 教职工在日常公务活动中采用刷卡、转账或其他移动方式支付的,结算金额在1000元(含)以上的,报销时须附刷卡、转账或其他移动支付的记录;结算金额在3000元(含)以上的,原则上应对公转账结算。
第十八条 以外币形式支付的费用报销,报销人须提供换汇水单;如无换汇水单,则以费用发生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结算。教职工因公出国报销国外票据及相关补贴的汇率,按照《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南铁院办〔2016〕1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报销票据及附件要求清单
2.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特殊事项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