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2024年10月15日 南铁院办〔2024〕2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江苏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苏教财〔2020〕6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包括综合管理机构、群团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教学单位、教辅机构和校办企业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国有资产,主要分为经营性国有资产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两大类。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学校在保证履行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学校在保证履行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无偿方式让渡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资委”)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归口管理具体事项。
第五条 学校经资委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重大政策与措施,提交校长办公会决议;
(二)审议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提交校长办公会决议;
(三)听取国有资产管理处关于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情况汇报,接受上级部门关于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法规,制定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事项进行审核、报批和报备工作;
(三)负责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委托公开招租,催缴租金、押金;
(四)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情况进行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上报工作;
(五)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施综合监管;
(六)完成学校经资委安排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浦口校区经营性资产(生活服务类商户)日常管理以后勤管理与服务中心为主,通信运营类商户以图文与信息技术中心为主,建宁路校区经营性资产以建宁路校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主。日常管理主要包括价格、食品安全、经营范围、经营安全等监督检查、违规处置、投诉处理等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日常租金的收取、承租押金的收取与退还、票据开具、经营款项的对账、结算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核算工作;
(三)图文与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安装一卡通和网络设备、提供安全稳定的网络服务;
(四)安全保卫处负责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主要指房产)的治安防范、消防安全以及其它安全监管工作。后勤管理与服务中心负责水、电、气等抄表、计费以及所监管项目的相关费用的收缴工作,负责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主要指房产)装修的管理;
(五)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加强管理;
(六)未尽事宜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协商解决处理。
第三章 出租出借方式和要求
第八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在优先保障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遵循安全完整、风险可控、注重绩效的原则进行。国有资产原则上不出借,确因工作需要需无偿出借国有资产的,须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各单位不得以各种形式和理由将国有资产无偿出借给公民个人、行政事业单位之外的法人和其它组织使用。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主要方式有:
(一)将用于教学科研用房、行政办公场所及生活附属用房和经营性资产(房屋)对外出租、出借;
(二)将体育馆、运动场等公共场所对外出租、出借;
(三)将教学实验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后勤生活设备、文艺体育设施等对外出租、出借;
(四)将学校的场地出租、出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从事销售、展示等经营性活动;
(五)将学校建筑物的内外立面及空间的使用权对外出租、出借;
(六)学校认定的其它方式。
第四章 出租出借核准程序
第十条 学校以下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授权事项程序和要求办理:
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不含房屋)的,单项或批量资产价值在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的;拟出租、出借房屋的,单项或批量出租、出借房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不含1000平方米)的;不改变国有资产原有使用功能的季节性、临时性出租出借(不超过三个月)的。
(一)提出申请。经营性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充分调研师生需求的基础上,结合房产资源情况,确定长期租赁用途,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编制招租方案。
非经营性资产由校外出租出借单位申请,填写《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见附件),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受理。
(二)复核审核。经学校经资委复核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三)公开招租。国有资产出租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委托经省财政厅确认的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公开招租,招租价格不得低于经备案的租金评估价格(具体价格可咨询国有资产管理处)。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招租的,须说明理由,经上级审批同意后,方可以其他方式出租。
(四)结果公示。对国有资产拟出租出借结果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签订合同。国有资产管理处与承租方或借用方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以下统称合同)。房屋出租须采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式合同文本格式,房屋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其他资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利用房屋与地方政府合作共建或房屋出租出借给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可以延长至不超过 10 年。
(六)事项备案。学校于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七)收益管理。租金直缴学校财务处,财务处按有关规定开具票据,上缴省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八)使用管理。资产管理单位安排资产使用,同时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进行专门管理,专人负责、建立辅助台账,资产归还时现场验收。
第十一条 学校以下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非授权事项程序和要求办理:
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不含房屋)的,单项或批量资产价值在300万元及以上的;拟出租、出借房屋的,单项或批量出租、出借的房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
(一)提出申请。经营性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编制招租方案。非经营性资产由校外出租出借单位申请,填写《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受理。
(二)复核审核。经学校经资委复核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核。
(三)情况公示。对国有资产拟出租、出借意向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报审报批。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五)公开招租。国有资产出租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委托经省财政厅确认的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公开招租,招租价格不得低于经备案的租金评估价格(具体价格可咨询国有资产管理处)。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招租的,须说明理由,经上级审批同意后,方可以其他方式出租。
(六)结果公示。对国有资产拟出租出借结果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七)签订合同。国有资产管理处与承租方或借用方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以下统称合同)。房屋出租须采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式合同文本格式,房屋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其他资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利用房屋与地方政府合作共建或房屋出租出借给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可以延长至不超过 10 年。
(八)收益管理。租金直缴学校财务处,财务处按有关规定开具票据,上缴省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九)使用管理。资产管理单位安排资产使用,同时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进行专门管理,专人负责、建立辅助台账,资产归还时现场验收。
第五章 经营性资产出租活动管理
第十二条 经营性资产承租方的营业执照经营期限需涵盖招租期间,经营范围涵盖招租项目内容,且其相关资质证照齐全。
第十三条 经营性资产承租方的装修方案需经安全保卫处、后勤管理与服务中心审批,装修过程中不得损坏原建筑物,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建筑结构或变动公共区域设施。学校负责出租出借经营性资产的大中型修缮(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方要负责合同约定范围内设施的日常维修、管理。
第十四条 经营性资产承租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第一安全责任人,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安全负全面责任,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安全制度,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 经营性资产承租方应当与所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定期对所聘用人员进行安全和法治教育,所聘人员须持有效身份证件,从事食品加工人员还须办理健康证,学校与聘用人员不产生任何合同关系。
第十六条 经营性资产承租方应当按照国家消防法等法律规定,落实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七条 经营性资产承租方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保证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十八条 经营性资产承租方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校园秩序。
第十九条 经营性资产承租方应当按照招租文件规定及合同约定的范围从事经营,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转租、转借,按时缴纳承租押金、租金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经营性资产承租方应当严格遵守约定中的租赁期限,必须于租赁期限届满后及时清空并腾退场所,保留原有设施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资产承租方必须在约定场所经营,不得擅自占道或占用其他公用区域,不得私自搭棚或在公共区域内随意堆放物品。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资产承租方所属车辆,必须按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停放,所属机动车严格按规定时间进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周边。
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资产承租方不得在约定场所外擅自乱立广告牌、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后勤管理与服务中心批准。
第二十四条 经营性资产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经营者自行处理和解决,相关法律责任均由经营者承担。
第二十五条 经营性资产的水电气费、网络通信费等其它费用原则上应单独收取。其中,高耗能项目还需要后勤管理与服务中心批准并核定能源计量办法和收费方式。
第二十六条 鼓励经营性资产承租方本着经营在南铁院、回馈于南铁院之精神参与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或未按规定权限擅自出租、 出借国有资产;
(二)弄虚作假,串通作弊,低价出租国有资产;
(三)未按规定方式出租国有资产;
(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益;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违法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经营者违规经营行为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处罚措施,对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配合主管行政机关查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交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相应法律责任。
若有违反视情节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学校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对擅自转租(借)的,转租(借)协议无效,学校有权终止租赁(借用)合同、收回出租(借)资产,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二)对擅自改动房屋结构私建滥建的,责令限期恢复改正,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三)对擅自改变出租出借资产用途的,学校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出租出借资产,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学校有权将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被巡视、审计等列出问题不配合整改的、综合考核不合格的和提前终止合同的经营性资产经营者列为非诚信经营企业,限制其三年内的租用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校企合作涉及国有资产使用的,必须严格规范管理,根据产业学院相关办法,切实保障学校利益,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一条 学校以公租房、青年教师宿舍等形式向教职工提供租住房屋,不作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教职工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开展经营活动或转租、转借。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出租、出借包括仪器设备的出租、出借,但不包括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和开放利用。
第三十三条 若本办法有与上级文件相悖之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南铁院办〔2021〕22号)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