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资产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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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资产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20241015  南铁院办2024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资产验收行为,明晰验收工作职责、程序和要求,保障采购质量,完善内部控制,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自用管理实施细则》(南铁院办〔202123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资产使用学校资金通过购置新取得的,记入学校财务系统和资产系统的固定资产、软件类无形资产,以及学校及各部门单位接受捐赠的各类资产。

第三条 资产验收应当遵循全面完整、客观真实、公开透明的原则。资产验收活动按预算金额分为 “简易程序验收”、“一般程序验收”两种方式。

“简易程序验收”是指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资产验收活动。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方式进行验收。

“一般程序验收”是指先由项目单位对照合同约定标准自行组织检验、核实,在初步确认具备验收条件的基础上,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正式验收申请,并由其监督实施的验收活动。预算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采用“一般程序验收”方式进行验收。

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等原因,项目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自主验收能力难以满足工作需要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验收。

第四条  按学校规定应签订合同的各类资产验收管理活动,应遵照本办法和采购管理、资产管理等相关制度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实施。若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  资产验收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的验收管理职责为:

(一)负责学校资产验收管理制度建设工作;

(二)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资产验收的专项检查或抽查工作;

(三)组织归口管理资产的验收工作。

第六条  资产验收的分类归口管理部门及职责:

根据资产分类归口管理的原则,各类资产验收工作分别由相应职能部门进行归口管理。教学设备资产归口教务处管理;信息化设备资产归口数字化建设办公室;科研设备资产归口科研处管理;教育培训资产归口继续教育管理处管理;行政办公设备资产及其他内涵设备归口国有资产管理处管理。

归口管理部门的验收管理职责为:

(一)审核项目单位提交的“一般程序验收”申请,组织验收专家参与现场验收活动,对项目使用单位对验收报告进行审核确认;

(二)参与归口项目的验收专项检查或抽查工作;

(三)协助国有资产管理处开展资产验收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项目单位是资产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加强本单位验收工作的日常管理。项目单位的主要验收管理职责为:

(一)立项申请时明确提出拟采购标的及其商务、技术需求,在采购合同中约定验收方案。验收方案应明确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

(二)落实专人跟踪项目进度,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进行事中管控,督促供应商严格按合同约定标准提供货物,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

(三)及时组织开展“简易程序验收”工作,对验收报告进行审核确认;

(四)及时组织开展“一般程序验收”项目的查验核实工作,在初步确认具备验收条件的基础上,提出正式验收申请,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对验收报告进行审核确认;

(五)做好委托验收项目的协调、配合工作;

(六)按合同约定和规定程序、权限,及时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变更事项;

(七)做好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的备案登记工作;

(八)客观、准确地评价供应商履约情况;

(九)收集整理验收资料,并按照学校档案管理要求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十)做好验收后续工作。

第八条  验收小组的组成要求及其工作职责

对于学校自主验收项目,项目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具体验收组织方式,按照以下规定及内部控制要求组建相应的验收小组,由其具体实施验收工作。

(一)验收小组的组成要求

1.“简易程序验收”由项目单位组织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其中应至少有1人为熟悉项目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项目单位资产管理员需参加验收活动。

2.“一般程序验收”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应包括归口管理部门代表、使用单位代表,其余验收专家不少于3人。

验收专家应为熟悉项目、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必要时可聘请校外专家参与验收。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前期参与项目立项论证、评标的评审专家不得作为验收组成员。

(二)验收小组的工作职责

1.全面掌握资产项目的验收内容、验收标准;

2.严格按照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做好验收记录;

3.客观公正地提出验收意见、出具验收报告,对验收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资产验收的实施程序

第九条  验收准备和申请

在初步确认供应商已按合同履约、满足验收条件后,项目负责人应做好各项验收准备工作,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提出验收申请。

(一)验收的准备工作。包括妥善保管待验收设备物资、封存样品、联系供应商完成安装测试、准备验收资料等。验收准备资料应包括资产项目申报及立项论证材料、采购合同、供应商响应文件、项目变更材料、产品(项目)或者软件授权许可、第三方安全测评报告、项目质保承诺书、试运行报告等。

(二)验收申请的审批方式。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的资产验收申请由项目单位负责人审批,预算金额20万元及以上的资产验收申请经项目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再报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验收小组组建

验收申请经审批同意后,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按规定组建验收小组,具体实施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验收组织实施

验收小组应严格依据采购合同、供应商响应文件等规定的内容、程序、标准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的要求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检验、核实和评估,确认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要求,不得擅自改变验收标准、降低验收要求,并做好验收记录。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向供应商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供应商采取补救措施。整改结束后,项目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按规定重新组织验收。因供应商违约行为给学校造成损失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验收报告出具

验收小组经集体会商后提出验收意见、形成验收报告,并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验收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实施验收过程基本情况陈述,供应商重要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履约情况,与采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比较情况,项目总体评价和验收结论性意见。验收小组结论性意见为不合格的应注明理由和依据。

项目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应对验收报告进行审核,明确表示意见。采用委托验收方式实施的,项目单位应督促专业机构及时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完成验收工作,出具相关报告。若根据合同约定,验收报告需经双方确认的,应由供应商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验收后续工作

验收合格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凭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材料及时到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办理资产入库、支付供应商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等事宜。

第十四条  验收资料归档

验收工作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验收小组的验收记录、验收报告、第三方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资产验收抽查

国有资产管理处将不定期对资产验收行为进行抽查,抽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资产数量、参数、型号、规格等与合同是否一致;

(二)资产实际运行情况是否满足招标需求、供应商售后服务情况是否依据合同履行等;

(三)验收小组成员是否符合要求;

(四)验收文档是否完整且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权责统一的要求,切实履行资产验收主体责任,细化落实内部职责分工,明晰内部实施流程和要求,强化内部监督,把资产验收嵌入本单位内控管理流程,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规范开展资产验收活动,切实保障采购质量,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验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程序验收或不及时组织验收、影响学校采购资金支付进度的,或不满足付款条件、擅自支付供应商合同款项、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重大影响的;

(二)验收流于形式,存在数量、参数、型号、规格等与合同明显不符而同意通过验收,不依法追究成交供应商违约责任,导致学校合法利益受损的;

(三)在验收过程中,接受供应商请托或收受财物而帮助其通过验收的。

第十八条  参与资产验收活动的工作人员如与供应商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所列应当回避的利害关系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颁发的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公用房管理办法(修订)

2024919 南铁院办〔2024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公用房管理,提高公用房使用效率,更好为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依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建标〔201832号)、《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97-2019)、《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教发〔200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公用房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公用房是指学校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的各类房屋及附属建筑物。

第三条 公用房是学校办学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鼓励公用房共享使用,提升公用房的公共属性,充分发挥公用房资源的使用效益,为学校发展提供条件保障。

第四条 公用房的所有权、收益权、分配权及处置权均属于学校,学校各公用房使用单位仅拥有所分配公用房的使用权与日常管理权。

第二章 公用房分类与归口

第五条 根据使用主体,公用房分为四类:

(一)教学及辅助用房。包括教室、专业实训用房、综合实训基地、图书馆、室内体育用房、大学生活动用房。公共教室、专业实训用房、综合实训基地由教务处、各二级学院、轨道交通综合实训部管理使用;图书馆由图文与信息技术中心管理使用;江苏铁路教育馆、校史馆由党委宣传部管理使用;室内体育用房由体育部管理使用;大学生活动用房由学校团委管理使用。

(二)行政办公用房。包括党政办公用房、教师办公用房。党政办公用房指校级、二级单位党政管理人员的用房(含办公室、档案室、会议室等办公及附属用房),面积按人员核定数、党政职务计算定额。教师办公用房指学校教师(含教辅人员、名师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等)的用房,结合人员核定数定额以系(专业、教研室)为单位统筹编制。

(三)生活用房。包括学生宿舍、教师公寓、公租房、食堂、后勤及辅助用房。教师公寓、公租房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管理;配电变电房、绿化用房、泵房等其他后勤保障用房由安全保卫处、后勤管理与服务中心管理使用。

(四)其他用房。指除上述类型以外用途的房屋,包括经营性用房、门卫室(含警务室)、传达室、地下室等。经营性用房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管理;门卫室由安全保卫处管理使用;传达室由校长办公室管理使用;其他用房由学校根据实际需要统一调配使用。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公用房管理的议事决策机构,其职责如下:

(一)讨论研究提交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审议的公用房相关制度;

(二)讨论决定公用房配置、调整方案(重大事项讨论通过后提交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三)讨论研究违反学校公用房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理意见;

(四)其他需讨论研究的事项。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公用房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用房配置、调整、使用监督等具体工作。归口管理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 公用房管理坚持“统一规划、按需配置、合理使用、分类管理的原则,实行二级管理,各二级单位是学校公用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公用房的使用和监督,定期检查公用房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避免造成损坏,杜绝火灾等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章 公用房配置管理

第九条 公用房根据房屋设计功能、学校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等事业发展需求,由学校统一配置使用。各二级单位公用房应坚持优先保障教学科研的原则,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再配置。

第十条 行政办公用房根据人员核定数和适用对象进行配置,其中办公室面积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执行。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公用房主要按学生人数、教职工核定人数、教学科研体量、产出绩效及发展需要等进行整体配置(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建标〔201832号)、《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97-2019))。

第十二条 新增配置(新建、新购、接受捐赠等)公用房在交接完毕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交接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组织,安全保卫处、后勤管理与服务中心、图文与信息技术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和配置单位参与。

第十三条 二级单位因机构变动或职能调整等原因需要调整或增加公用房的,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拟定调整方案。二级单位因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等原因需要调整或增加公用房的,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请办理调配手续。

第十四条 人事处负责新进教师和高层次人才校内过渡住房的条件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


第五章 公用房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配套公共设施,确需对房屋进行功能性改造,须经安全保卫处、后勤管理与服务中心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因工作需要使用公用房屋面的,须经安全保卫处、后勤管理与服务中心审批,使用过程中不得破坏屋面原有结构和防水设施。

第十六条  公用房的房间编号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编排。使用单位不得自行调整,编号如需变更,应在变更后一个月内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七条 公用房的使用性质如需变更,应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学校公用房的水、电、气、暖与中央空调供冷等物业服务,以及电梯维护保养、防雷设施维护、公用房修缮等公用房管理专项工作由安全保卫处、后勤管理与服务中心统一负责。属于经营性用房的,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九条 教职工在办理离职、退休、岗位调整等工作变动时,原所在单位负责公用房的收回工作。因人才培养、科研后续工作需要,与学校签订返聘协议的,在返聘期间,二级单位可安排其使用公用房,返聘期结束,须收回其所使用公用房。

第六章 公用房的创收管理

第二十条 在不影响学校教学、科研正常开展的情况下,闲置公用房可以短期(不超三个月)对外出租出借。闲置公用房的出租管理实行“有偿使用、协议管理”的使用管理原则,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受理各二级单位公用房的对外出租出借申请。



第七章 公用房的移交、处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因机构变动或职能调整等原因空置的公用房由学校统一调配,原使用单位移交给国有资产管理处前应完成公用房内资产调拨等相关事宜,房间干净整洁,实现公用房资产物尽其用、保值增值。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将空置公用房调配给有需求的单位使用。

第二十二条 公用房处置(拆除、出售等)事项应履行国有资产处置手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组织审批,审批通过后实施。处置事项未经审批前,使用或委托管理单位须确保公用房完好。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应加强公用房管理,按规定用途及时启用公用房。对闲置超过6个月的公用房,学校将无条件收回。严禁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严禁不履行或变相拖延履行学校公用房调配决议。

第二十四条 未经学校批准,各二级单位不得将使用或委托管理的公用房擅自出租或变相出租、转让或变相提供给校内外其它单位使用;不得作为资产或抵押物对外投资、抵押或担保;任何二级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侵占公用房产。未经学校批准,各二级单位之间不得擅自调整交换各自使用的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不得擅自将公用房进行合并、间隔等。对于违反本条款的二级单位,学校将收回所涉及公用房管理权,因提前解约等原因产生的赔偿金等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学校将追究二级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二级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在学校公用房内进行改造,对擅自改造施工的将视情节追究二级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二级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建筑物内的大厅、走廊、屋面等公共区域,如确有需要,需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经审批后方可开发功能使用,否则将追究二级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学校建筑物或围墙上竖立、悬挂、张贴各类铭牌、广告或其他设施,一经巡查发现,由安全保卫处负责予以拆除。

第二十八条 除学生宿舍、教师公寓、公租房以及安全保卫、物业、保密等值班用房以外的公用房,一律不得用于居住。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若本办法有与上级文件相悖之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南铁院办〔202210同时废止。


附件

1.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行政办公用房配置标准(试行)

2.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公用房调配申请表

3.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公用房改造申请表

4.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公用房移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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