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4-10-24 点击数:

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20241024 南铁院财〔20241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预算管理,优化教育经费配置,强化支出责任,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通知》(苏教财函〔202052号)、《江苏省省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18号)、《江苏省省级预算绩效监控办法》(苏财规〔202019号)、《江苏省省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对预算资金从绩效目标设定、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范围涵盖学校所有预算资金,贯穿预算的申报、编制、执行、监督等全过程。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遵循总体设计、统筹兼顾、科学规范、目标导向、客观公正、分级分类、问效追责的总原则。

第二章  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五条 预算绩效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分类实施”管理体制。学校财经工作委员会全面领导学

校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财务处、归口职能部门、预算执行单位分别是预算绩效管理的组织、监督和实施主体。

第六条 学校财经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绩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

(二)审议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章制度、预算绩效指标设定等;

(三)协调绩效管理工作,解决绩效管理中的问题;

(四)其他应承担的绩效管理职责。

第七条  财务处主要职责

(一)起草学校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组织统筹各归口职能部门预算绩效目标设定、预算绩效动态监控、预算绩效评价开展等;

(三)编制绩效自评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完成绩效自评公开;

(四)其他应承担的绩效管理职责。

第八条  归口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设置归口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组织开展归口业务绩效监控与自评等;

(二)根据绩效监控及自评结果,督促相关部门及时纠偏、整改;

(三)其他应承担的预算绩效管理职责

第九条  预算执行部门(单位)主要职责为按照学校绩效管理要求,完成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包括提交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相关资料,接受绩效检查,并按要求整改等。

第三章  预算绩效指标设定及批复

第十条  预算绩效目标是指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是学校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运用等的重要基础和依据。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包括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

第十一条  预算绩效指标的设立应与学校事业发展、预算资金安排相关联,整体预算绩效指标应与学校年度考核指标相关联。

第十二条  预算绩效指标包括成本指标、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绩效指标制订应当依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历史标准和经验标准等确定。

(一)成本指标是反映项目实施过程中各方面成本的预期控制范围,包括经济成本指标、社会成本指标和生态环境成本指标等二级指标;

(二)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等;

(三)效益指标是对预算效果的描述,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

(四)满意度指标是反映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对象认可

程度的指标。

第十三条  学校专项立项前应进行绩效评估,重点论证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实施方案的可行性、投入的经济性、绩效目标设置的科学性等。专项预算绩效指标的确定应作为预算编报与审批下达的前置条件,对未按要求设置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第十四条  预算绩效指标原则上应于校内预算同时批复,并作为各单位预算执行、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五条  学校批复的预算绩效目标一般不予调减,专项预算调增的同时需同步调增绩效指标。

第四章  预算绩效监控

第十六条  预算绩效监控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开展的监督、控制和管理活动,包括预算执行进度监控与项目建设进度监控。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开展绩效监控工作。预算绩效监控由财务处组织开展,归口职能部门按照监控要求组织开展归口业务内的项目绩效监控,并督促预算执行单位及时纠正项目运行偏差

第十八条  对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因素导致预算执行进度缓慢或预计无法实现绩效目标的,应暂停项目实施,及时收回资金重新统筹。对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较大、已经或预计造成重大损失浪费或风险等情况,应暂停项目实施,停止拨付资金,对造成的损失应明确责任,落实整改。

第五章  预算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预算绩效评价是指根据预算绩效目标,依据规范的程序,对预算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系统和客观的评价。

第二十条  学校预算绩效评价主要为学校绩效自评,根据需要也可实施第三方绩效评价。

(一)绩效自评由财务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年度预算绩效评价相关通知内容组织开展,根据预算绩效自评结果形成预算绩效自评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提交上级主管部门;

(二)第三方绩效评价由财务处组织,经与发展规划处、审计处、党委巡察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共同讨论提出拟评价项目,并提交财经工作委员会审定后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项目所在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评价工作,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章  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加强预算绩效评价成果的应用,包括但不限于反馈与整改、报告与通报,评价结果应与考核挂钩、与问责挂钩、与预算挂钩等。

第二十三条  预算执行部门(单位)或归口职能部门收到绩效评价反馈后,应针对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及时调整以后年度预算编报的方向和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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