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作者: 时间:2020-11-19 点击数:

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20201118 南铁院学〔202073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结合当前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新特点及新需要,修订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修订本办法,是为了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校就读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历教育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宣传,校内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相关部门职责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学生资助中心负责人、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组成。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学校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

(二)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校管理。

(四)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五)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六)组织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七)负责对勤工助学工作进行总结,组织评比、表彰和奖励勤工助学工作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八)负责收集勤工助学工作中的典型事迹,做好全面宣传工作。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九条 用人部门的职责

(一)学校各部门、单位应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勤工助学是高职院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把勤工助学视为劳动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重要环节,满腔热情地帮助困难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二)各部门、单位应充分挖掘勤工助学岗位,凡院内需要使用临时工的部门,如工作适合学生参加的,应尽量安排学生参加。

(三)负责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学生资助中心申报固定岗位;临时岗位要提前申报、提前办理招聘手续。

(四)负责对应聘学生进行面试,并将录用情况反馈给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五)负责对已录用的学生进行岗位培训。

(六)本着谁用人谁负责管理的原则,用人部门应由专人负责,并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对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严格考勤管理和工作考核,建立详细的管理台帐。

(七)负责对勤工助学优秀学生的申报和事迹宣传工作。

第十条 二级学院职责

(一)建立困难学生信息库和勤工助学学生信息库。

(二)负责推荐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三)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思想教育。

(四)定期到用人部门了解本院系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状况。

(五)负责对院系勤工助学工作进行总结,协助用工部门

申报表彰勤工助学工作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六)负责收集院系勤工助学工作中的典型事迹,做好全面宣传工作。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一条 设岗原则

(一)学校各部门、单位应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按照每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和学校各部门、单位岗位设置申请实际情况,学校学生资助中心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毕业年级学生和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岗位管理

(一)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1.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2.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二)岗位安排要求

1.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2.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三)勤工助学岗位申请、申报、录用程序

1.各用人部门向学生资助中心申报勤工助学岗位,需明确所需岗位数量、技能要求、岗位时限、面试时间、岗位报酬等。

2.学生资助中心统一公布勤工助学岗位招聘信息。

3.学生本人申请岗位,辅导员根据“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品学兼优学生”的原则,审核并推荐符合条件的学生。

4.学生参加用人部门面试,用人部门根据“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品学兼优学生”的原则择优录用。

5.用人部门与被录用学生签定协议书。

6.用人部门将录用情况反馈给学生资助中心和院系备案。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四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资助中心组织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中心应做好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开发、组织、监督与服务工作,当好“把关人”。用工单位必须与学生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与权利,并在学生资助中心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得到用工单位的培训方可上岗。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南京市当年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可根据岗位性质、工作内容、工作时段等适当上下浮动。校内固定岗位按月统计计酬发放;校内临时岗位按任务期限计酬发放。

第十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酬金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按照用人部门提交的工作量制作劳务费支付单,交财务处;财务处将劳务费打入学生银行卡。

第十九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南京市当年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从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二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南铁院学工〔2012〕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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