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
(2020年11月18日 南铁院学〔2020〕7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学校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提起申诉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处理学生申诉,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方便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四条 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复查处理学生申诉。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9名委员组成,委员包括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以及学校法务工作人员等,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教师、学生委员由各相关部门、单位提名,委员会主任任命。委员任期2年(学生委员任期1年)。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部门,负责审查受理学生申诉,询问和调查学生申诉涉及的事实,送达通知书、复查决定书等申诉处理文书,申诉处理材料收集建档和档案管理,以及申诉处理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申诉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条 学生申诉受理的条件为:
(1)申诉人为受处理或处分学生本人;
(2)申诉事项属于学生申诉处理工作范围;
(3)申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九条 申诉由学生本人提出。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书,同时可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学校处理决定的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及其他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诉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学生申诉后,应当告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组成人员名单,并告知其有请求委员回避的权利。
申诉学生请求委员回避,应提交书面申请回避书。申请回避书应载明申请回避委员姓名、应当回避的事实和理由。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回避与否,由委员会主任决定;给予学生处理或处分的部门予以回避。委员会主任回避与否,由校长决定;应当回避的,应另行指定临时委员。委员回避的决定,应书面通知请求回避的申诉学生。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学生申诉后,应当对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申诉,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诉书内容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于接到学生申诉次日内书面通知申诉人补正。申诉人自接到申诉书补正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內补正,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
第四章 申诉复查
第十二条 对受理的学生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查。
学生申诉受理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通知原处分决定部门或单位和学校有关部门提交原作出处分的有关证据、文件及其他必要材料。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复查的需要,可指定相关部门或授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学生申诉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询问和调查。询问和调查工作应当依照法律和《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
调查工作结束后,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作出《申诉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过申诉复查评议会议作出学生申诉复查意见。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申诉复查评议会议,因委员回避、患病或出差等缺席,委员会主任可以指定缺席委员同一方人员为临时委员出席。临时委员不得超过2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要求原处分决定部门或单位派出人员列席申诉复查评议会议,说明原处分决定的处理情况。列席人员不参加评议。
第十四条 申诉复查评议会议应对下列问题进行评议:
(1)处分决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2)处分决定的依据是否正确;
(3)处分决定的定性是否准确;
(4)处分是否适当;
(5)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五条 申诉复查评议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评议会议无法达成一致复查评议意见时,由学生申诉委员会主任作出复查评议决定。出席、列席申诉复查评议会议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通过复查和评议,认为原处分决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程序符合规定的,应予维持。认为原处分决定事实不清、依据错误、定性不准确、处分失当、程序不当,或者发现新的重要证据,足以影响原处分决定的,作出建议撤销或者变更原处分决定的复查意见。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维持原处分决定、建议撤销或者变更原处分决定,应当制作申诉复查决定书,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身份证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2)作出处分决定部门或单位的名称,以及作出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依据;
(3)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诉求;
(4)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依据;
(5)复查结论;
(6)作出复查结论的日期;
(7)申诉人不服复查结论向上一级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第十七条 原处理部门或单位收到建议撤销或变更原处分决定的申诉复查决定书后,应当按照处分审核决定权限和程序,在15日内作出撤销或变更原处分决定。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申诉复查处理,应在接到学生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因情况复杂不能在15日内作出结论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书的日期,自接到申诉人提交的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条件的申诉书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未作出复查结论前,申诉学生可以申请撤回申诉。申请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撤回申诉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诉。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申诉复查期限内将申诉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学生,本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南铁院学〔2017〕4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纪检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