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2023年12月4日 南铁院学〔2023〕42号)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依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江苏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教助〔2019〕1号)、《省教育厅关于推广应用江苏省学生资助申请平台的通知》(苏教助函〔2020〕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认定对象
1.本细则适用我校就读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历教育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二条 认定机构
1.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学生资助中心负责人、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组成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2.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3.各二级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由各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代表等为成员,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4.各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第三条 认定依据和等级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1)学生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2)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3)学生户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
(4)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负债状况。
(5)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其他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
(6)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7)学生本人健康状况等。
2.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采取多因素综合评议的方法进行认定,即将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民主评议情况两个方面的诸多影响因素分别赋予不同分值和权重,累加后得到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量化分值。计算公式如下:
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量化分值 = 家庭经济情况测评分值×70%+民主评议测评分值×30%。
(1)家庭经济情况测评
根据影响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的测评指标进行测评,测评指标主要包括区域经济差异、家庭成员组成和健康状况、经济收入来源和能力、多子女、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同时根据影响家庭经济的各种因素的影响程度,给每一项测评指标的不同观测点赋予不同的分值。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的测评最高分100分,所占比重为70%,具体指标及分值详见《江苏省学生家庭经济信息采集量化指标体系》。
《江苏省学生家庭经济信息采集量化指标体系》中的指标及分值可根据国家扶贫政策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优化,调整和优化情况及时公布。
(2)民主评议测评
班级评议小组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证明材料以及在校生活等综合表现,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的重点包括申请人在校日常消费、生活状况、个人品质等方面的情况,详见《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民主评议表》。最高分100分,所占比重为30%。
3.认定等级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或残疾等级,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级。各类评定标准具体如下: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经量化测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量化分值≥80分,且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主要包括:
建档立卡家庭子女、低保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孤残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
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无兄弟姐妹或有兄弟姐妹,但无力供养,没有直接经济来源的;
家庭发生重大事故而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家在重灾区或因自然灾害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2)比较困难:经量化测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量化分值≥70分,且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主要包括:
家庭收入以务农为主,兄弟姐妹中有两人以上(含两人)正接受非义务教育,或由于自然灾害而引起家庭收入大幅度减少的;
父母双方下岗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
家庭直系亲属中有病人正接受常年治疗的。
(3)一般困难:二级学院评议小组应结合量化测评结果(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量化分值≥60分),予以认定。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主要包括:
家庭人口多、劳动力少;
城镇家庭父母一方为下岗职工或无固定工作、家庭生活水平略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
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量化分值分档标准可视当年测评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四条 认定程序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依照如下程序完成:
1.提前告知。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教育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新学年开始前,向在校学生发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通知,同时做好大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2.申请。学生通过“江苏学生申请资助平台”进行家庭经济信息采集,拍照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已在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特殊困难学生就学信息库”中比对成功的学生无需另外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申请时请务必选择申请国家助学金,填写完成后保存回到主页,点击“提交”按钮完成申请(具体信息采集表和量化指标见附件),学生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填写或从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下载打印申请表并上交二级学院。
3.认定。
(1)班级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认真评议《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初步提出本班级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在全班公示无异议后,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2)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汇总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在全院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核。
(3)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审核各二级学院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在全校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申请表》的核实除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过程中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4.公示。实行班级、二级学院、学校三级公示制度,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班级公示不少于1个工作日,二级学院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学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删除信息。
5.建档备案。公示无异议后,各二级学院将最后确定的本学院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申请表》及认定流程中的评议、公示等原始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妥善保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条 认定时间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8月下旬启动,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一学年。
第六条 认定原则
1.坚持规范操作,实事求是的原则。
在对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评定的过程中,要依据本细则规范操作,客观、公正、如实上报相关信息和材料。采用普查或抽样调查的方法,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复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对学生本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2.坚持动态管理,合理资助的原则。
各二级学院要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作出调整,切实发挥学校资助政策在资助育人工作中的实效。
第七条 附则
1.各二级学院要将资助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不仅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更要关注他们的思想和心理,教育学生直面困难和挫折,尤其要指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真正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资助工作。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2)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3)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3.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对经济困难学生的管理工作,如发现受资助的对象有下列行为的,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可取消其资助资格。
(1)有考试违纪等不诚信行为者;
(2)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商业娱乐场所者;
(3)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者;或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者;
(4)拖欠学费且不办理助学贷款者;
(5)有其他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不当行为者。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南铁院学〔2020〕74号)废止。本细则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