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2023年12月4日 南铁院学〔2023〕43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0〕28号)及《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教助〔202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二、奖励对象、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前10%(含 10%),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在前30%,且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方面特别突出的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并由二级学院核实。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者不得申报国家奖学金: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尚未解除者;
3.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4.有不及格课程者。
三、名额分配与下达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名额由学生工作处根据实际情况,将总指标分解至二级学院。
四、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评审程序如下:
1.二级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成员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代表组成;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团委、学生代表等相关人员组成的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
2.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和人物简介(200字以内),以及个人先进事迹(2000字以内);
3.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进行评审,并将拟推选名单在本二级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
4.学生工作处对二级学院上报的初审名单进行审核,经学校评审委员会审议后确定拟推荐名单,由校长办公会审议后确定当年推选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5.学生工作处将拟推选名单上报省教育厅审核。
五、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将组织表彰大会,给获奖者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受奖记录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三条 对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学校财务、纪检、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六、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南铁院学〔2017〕35号)废止。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