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留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0-10-31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留学生合法权益,培养留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173月颁布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42号令教育部关于印发《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的通知》以及《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留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高职(专科)留学生,交换生参照执行

 入学与注册

 符合我校招生规定录取的我校留学生在规定的期限内,携带《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及艾滋病、梅毒、甲肝、乙肝的血液报告,高中毕业证书和护照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我校招生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办理请假手续,假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国际教育学院将在留学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方办理入学手续,通过资格初审的留学生,国际教育学院将在学信网上注册学籍。

审查中如有发现新生录取通知、考生信息、体检报告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情形的,将立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几种情况:

(一)因病: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新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

)因其他原因需保留入学资格:由新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自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到学校有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回家休养。无故不按期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自当年新生报到日后两周内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留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报到日之后的两周内,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留学生未经学院批准逾期一个月不缴纳有关费用者,不得注册。未按我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未经注册者不能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获准后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退学处理。在校生无故不如期报到者,按旷课论处。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留学生应当参加各专业教学标准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并参与相应的学业成绩评定。

留学生学业成绩评定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由学校统一组织,一般以闭(开)卷试为主,闭卷考试必须考虑留学生实际情况单独命题,闭卷考试禁止直接使用中国学生考试难度的试卷。考查由任课教师自行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考试、考查成绩均以60分为及格线,并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及取得的学分记入学生的成绩册,并归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条  考试成绩评定,必修及限选课程均采用百分制记分。选修课及实践课可采取五级评分制或百分制记分。五级评分制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百分制记分与五级评分制记分的换算标准:100-90为优; 89-80为良; 79-70为中; 69-60为及格;59及以下为不及格。五级评分制记分与百分制记分换算标准:优为95;良为85;中为75;及格为65,不及格50

第八条 根据累计取得的学分及学分绩点,客观评定学生学习的量与质。

学分绩点系数使用如下标准:

成绩()

90100

80—89

70—79

60—69

0—59

绩点系数

4

3

2

1

0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系数

学年总学分绩点=学年各课程学分绩点

累计总学分绩点=累计各课程学分绩点

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学年总学分绩点/学年各课程的学分数

累计平均学分绩点=累计总学分绩点/累计各课程的学分数

第九条 考核不合格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均可参加正常的补考一次。每位留学生每门课均有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条 考核不合格者或正常补考不及格者可以申请重修参加毕业补考。重修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参加重修。每位留学生每门课均有一次重修机会。

参加重修者原则上跟正常开课班级上课,因与其它课程上课冲突可以向国际教育学院或学校教务部门申请不全部随堂听课,或同课程重修学生达到30人以上,由教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编班重修。

所有重修学生必须参加正常的课程考核,重新学习获得的成绩,均予以标注,并记入学籍档案,绩点系数为0;重修不及格,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一条  任意选修课考核不合格不予补考,但该课程成绩需记入成绩单和学籍档案学生可以重新选修该课程或改选其他课程。已获取学分的任意选修课,不允许再次选修,否则视为无效。选修课程开课2周内,因合理原因,不能继续该课程的学习,可以到教务处申请办理退课手续。

第十二条  必修课和限选课旷考的学生,课程学期成绩按零分计,绩点系数为0。不能参加正常的补考,一律重修或参加毕业补考。

第十三条 体育课成绩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专业教学标准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学生上课、实训、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等都须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前请假并经过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前,任课教师应审查学生考核资格,公布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凡缺课时间超过该课程教学总时数三分之一,或作业上交次数少于三分之一者,取消本课程考核资格,该门课程学期成绩按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只能参加重修或毕业补考。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不允申请该课程缓考。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时,必须在考核前由本人或家长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病假须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校医务室证明,经国际教育学院审核,教务部门批准后可安排一次缓考,缓考一般与补考一并进行,缓考不及格或缓考再次缺考者,必须重修或参加毕业补考。

第十七条  学生在毕业前仍有考核不合格课程,学校在毕业前将组织一次毕业补考,放弃补考机会者,不再另行安排补考。(需要参考教务处最新文件,之前说学校不会再统一组织毕业清考)

第十八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注名违纪作弊。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给予该课程重修或毕业补考机会。

第十九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成绩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保存。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章 转专业

第二十条 留学生在填写入学申请时,原则上已决定其学习的专业。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以依据学校转专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提出转专业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以转入新专业继续学习。

(一)按学校有关规定考核并确认成绩优秀,或某些方面确有特长,并且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入学后患有疾病或发现生理缺陷,经学校医务室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学校认为有某些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申请必须遵守以下原则规定:学生转专业职能转指定范围的专业,符合条件的一年级学生应当在第二学期提出转专业申请;在校期间转专业次数不超过1次

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七周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十周以上者;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必须填写休学、保留学籍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因伤、病休学的,需有相关医院医生签署意见),并经学生班主任签署意见,国际教育学院同意,教务部门审核,报分管教学校长批准,发给休学、保留学籍证明后方可休学。休学学生应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故休学不得少于一学期,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可续休,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在校学习年限最长可在标准学制年限基础上延长两年(含休学期限)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最长修业期满时未完成学业的,应结束学习,发给结业或肄业证书,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六条  休学期间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必须回家疗养;

(二)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三)因休学造成的签证等文件延期费用,由学生自理;

(四)学生休学期间若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五)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六)休学期间擅自来校上课所取得的学习成绩无效。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申请复学,一般应于新学期开学第一周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学生需持复学申请、休学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国际教育学院审查,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办理复学申请的,视为主动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还须递交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传染病患者须交休学期满前三个月正常化验单),经本校医务室复查合格者办理复学手续。因心理或精神疾病休学的,必须出具指定心理咨询点或医院的康复证明。

(三)复学的学生,一律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参军退役和创业休学申请复学的学生,编入相应年级。如该专业相应年级无招生,可转入我校相近专业学习。

(四)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将不予以复学并取消其学籍。

 

章 学业警示、留级与退学

第二十八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二级学院向其发出书面学业警示,并报教务部门备案:

(一)一学期内未取得的必修课学分达到8学分及以上者;

(二)在校期间未取得的必修课学分累计达到12学分及以上者。

第二十九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应留入下一年级学习;

(一)入学第一学年未通过HSK4级考试者(或HSK4级考试未达到180分者)。(这条的可执行性需要考虑,另外订单班不适用于此条)

(二)一学年内未取得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学分达到16学分及以上,但未达到学年总学分的二分之一者;

(二)在校期间未取得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学分累计达到20学分及以上者。

留学生留级后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可以免修也可以重修。如重修,相同课程成绩取高分计入成绩册和学籍档案。

留学生一旦留级,国际教育学院将立刻取消对其的奖学金资助。留级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留学生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一学年内未取得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学分达到学年总学分的二分之一及以上者;

(二)在校期间未取得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学分累计达到30学分及以上者;

(三)无论何种原因,按当前所在年级计算在校学习年限将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者(含休学、保留学籍)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办理请假或休学手续,一学期内擅自离校累计超过50课时者,或累计超过50课时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本条规定对学生的处理,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人申请退学的学生,须向国际教育学院递交写退学申请,注明退学原因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家长签字确认,由国际教育学院及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  非本人申请但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由国际教育学院提出书面退学处理意见,并告知学生作出退学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国际教育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国教院配合学校法务部门,对二级学院退学处理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  国际教育学院将退学处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通过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四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接到通知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逾期一周未办理,由国际教育学院代为办理。

第三十五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六条 留学生在第六个学期的第七周,由国际教育学院审查其毕业资格。留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专业教学标准规定内容并达到专业教学标准规定的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生按规定办完离校手续后,去国际教育学院领取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生修满规定年限,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结业。符合结业的学生,按规定办完离校手续后,可到学校教务处申请领取结业证书:

(一)修完专业教学标准规定的内容,但未完全取得毕业所需学分者;

(二)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尚未解除者;

(三)素质教育成绩不合格者。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毕业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国际教育学院审查核实后,提交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变更。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学生应根据教育部及学校要求,按时完成学籍自查、个人信息核对及毕业生图像采集等工作。

第四十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和学历证明。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一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学籍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的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按《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留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从201791日起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国际教育学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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