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国家有关教育、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求实创新精神,提倡良好的学术道德,发扬学术民主和科学、公正的学术风尚,为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提高学校学术水平,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创建一流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而努力。
第二章 组 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不同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也可吸收副教授参加,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同时邀请一定数量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作单位专家作为特邀委员参加。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人数与学校的专业设置数相匹配,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专业代表性和公平性。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科研处。设秘书长1人,由科研处负责人兼任。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专业建设委员会、质量评估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等专门治学机构。二级学院、教学部设立教授委员会,作为党政联席会议领导下的教授治学的基本形式。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学术声誉,治学严谨,学风端正,公道正派,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事务的意愿和能力,并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由推荐遴选、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第九条 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连任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其所在单位(部门)可提出替补人员的申请,经学术委员会会议同意,可增补委员。新委员年龄原则上满足一个任期要求。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重大教育教学改革方案。审定学校科研发展规划、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及专业建设规划和专业教学标准。
(二)评定学校教学与科研成果、项目和奖项,推荐申报各类教学与科研项目和成果。
(三)审定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报告、诊断与改进报告,审议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
(四)审定学术标准与规程、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管理制度。
(五)评审、评议或推荐评审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及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计划人选。
(六)受理学术争议,监督、检查和裁定师生员工的学术不端行为。
(七)指导其下设的专业建设委员会、质量评估委员会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等开展工作,裁处各委员会存在的异议。
(八)为学校的重大发展规划、重大事项、重大合作项目、教学科研经费配置等提供咨询。
(九)校长办公会议和校长委托的需审议、评定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学术委员会会议上有表决权;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实行例会制,每学年召开1-2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学术事项。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注意保护少数人的意见。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校内有关单位、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参加会议,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根据事项性质由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经主任委员签字方为有效。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为学术委员会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并列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